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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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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产业体系整体跃升,是‘十五五’时期的重要战略任务。”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产业是国民经济基石。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是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十五五”期间要“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这为我国在“十五五”时期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提供了指引与方向。 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时代内涵 面向“十五五”,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具有鲜明的时代背景。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共同决定了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从国际环境看,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已成为大国博弈的焦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在非经济因素干扰下加速重塑,我国发展同时面临着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关键技术突破、核心产业链的控制权与高端价值链占位的竞争不断升级,使科技创新不仅是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更深度嵌入国家安全与战略决策。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要形成可持续的国家竞争优势,就不能单纯依靠技术突破或产业扩张,而应当通过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将技术进步有效嵌入产业体系全过程,构建起技术、产业与制度协同发力的内生机制。这是在全球产业重构和地缘经济对抗加剧的背景下,增强发展韧性、提升核心竞争力,牢牢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必然要求。 从国内发展阶段看,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具有历史必然性。2025年,我国GDP迈上140万亿元新台阶,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预计达30%。在这一阶段,我国已由全球价值链的深度“参与者”,逐步转向关键环节和核心领域的“竞争者”乃至“塑造者”,在全球产业格局中的话语权不断提升。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产业链“大而不强、链而不稳”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非对称依存”问题尚未根本改变,成为制约产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跨越的实质性掣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加大力度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依托“新型举国体制”在关键领域集中力量攻关的组织优势,加快打通技术突破向产业能力转化的关键通道,成为破解发展瓶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实践路径 创新的实现依托于国家创新体系,这决定了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要坚持系统观念。当前,应将重点放在三大着力点。 第一,以“链主”企业为枢纽,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中。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需要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中,充分发挥“链主”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链主”企业通常具备更强的资源配置能力与协同组织能力,是推动产业链升级、激活科产融合微观机制的重要载体。从产业创新生态系统视角看,“链主”企业往往承担“架构与编排”功能,通过规则设计、接口标准制定与平台化协同等方式,塑造生态内各类主体的行为边界与协作模式。当“链主”企业提高技术门槛,或推出新的产品标准与接口规范时,为维持供应链关系稳定并保持自身竞争力,链上中小企业通常需要相应调整研发与工艺投入,通过满足标准要求实现产品与能力迭代,从而在产业链内部形成由链主牵引的创新扩散与协同升级机制,这正是科产融合微观机制的核心运行逻辑。这种“大企业搭台、中小企业唱戏”的共生模式,能够有效贯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与成果转化全链条,促进创新要素优化配置。 第二,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畅通“科技—产业—金融”循环。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关键在于有效打通“科技—产业—金融”之间的壁垒,构建起一个相互滋养、协同共进的良性循环系统。这也对科技金融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要求金融体系能够对创新进行动态定价,无形资产的信用增级作用表明,科技金融要进一步加强对无形资产估值以及专利等创新要素的量化分析。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科技金融理论也需要不断创新,尤其是要实现估值方法由静态向动态的演进,持续完善动态估值模型,不断提升技术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同时,考虑到单一金融主体难以承担创新风险,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还需实现创新风险在不同金融主体、不同阶段之间的有效分担。此外,科技创新风险还表现出显著的跨阶段演化特征,企业从研发、试验到产业化的风险结构持续变化,要求具备差异化的风险管控策略。为此,需要深入研究融合过程中的跨主体、跨阶段风险传导框架,创新科技金融服务。 第三,创新产业政策,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在产业发展初期和市场机制不完善的阶段,产业政策可通过科学的激励设计与明确的信号释放,引导资本、信贷等各类要素流向创新领域,有效缓解企业创新融资约束,推动企业加快创新与转型;通过支持科研活动开展和高端人才流动,推动前沿技术向企业扩散,强化行业整体创新能力。需要注意的是,产业政策的有效性具有显著的条件性与异质性,其实施效果依赖于科学的政策设计、完善的制度环境与地区资源禀赋。在市场不完备性较强或规模经济显著的部门,产业政策的促进作用更为突出;而在市场竞争充分的领域,过度的政策干预可能会抑制市场活力,反而不利于创新发展。从发展阶段来看,跨国经验表明,中等收入经济体若不能实现技术创新向产业规模化扩散,极易陷入增长停滞的困境。因此,我国的产业政策需实现从短期刺激向长期创新能力培育的转变,着力破解“创新—产业化脱节”“要素错配固化”“制度与人力资本供给不足”等关键约束,不断优化创新生态,推动产业体系实现整体跃升。 (作者:范小云,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金融学院院长、教授)
专栏2026-03-13 -
区域协调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促进区域联动发展”作为“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并提出“加快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创新”“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伴随数智技术加速迭代与深度融合,区域间要素流动与资源配置方式正经历深刻变革,以高水平区域联动促进高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必须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机遇,顺应数智技术的特点,构建休戚与共的“发展共同体”,有效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塑造发展新优势。 区域联动的理论内涵与时代要求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以“第一自然”与“第二自然”的辩证统一关系为基础,为区域联动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一自然是独立于人类意识、未经改造的客观自然界,决定着资源禀赋与区位条件的初始分布,是区域联动发展的客观基础与物理约束;第二自然是人类在第一自然基础上通过长期实践改造形成的经济社会环境,决定了区域联动的深度与广度。我国推动区域联动发展,始终面临第一自然的客观约束,比如地形地貌、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等对交通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分工协作和人口集聚形成刚性约束。与此同时,第二自然中存在的行政分割、市场碎片化等问题,也会制约区域间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阻碍高水平区域联动的推进。 数智时代,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度嵌入区域治理与经济运行全过程,突破地理空间限制,使跨越“第一自然”约束的协作成为可能,也推动“第二自然”中交通网络、产业体系和制度规则等走向深度融合,为高水平区域联动奠定了技术基础。然而,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的背景下,区域联动面临更为复杂的挑战。一方面,区域间关键战略资源的空间错配、产业链“低端锁定”风险、生态协同治理机制不健全等传统矛盾依然突出;另一方面,数字鸿沟持续加深、数据权属与流通规则不清、算力基础设施布局不均等问题日益凸显,逐渐构筑起一道比物理边界更隐蔽、更难破解的“数智围墙”。“十五五”时期,以高水平区域联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需要依托数智技术赋能,坚持以技术穿透壁垒、以规则完善秩序,推动区域联动从物理层面的“硬联通”向智慧协同的“软融通”跃升,加快构建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 数智时代推进高水平区域联动的内在逻辑 在数智时代背景下,推进高水平区域联动不仅应着眼于通过数字技术与智能治理打破时空约束、优化要素配置,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有效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要依托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与数据资源互通,提升区域整体协同效能,增强我国在全球产业链重构与数字治理体系变革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数智技术打破了资源配置的时空约束。合理的区域分工和合作是提升区域生产力的关键,但地理阻隔或制度壁垒的制约,会导致区域间要素流动不畅,区域分工潜能难以充分释放。从国内看,东中西梯度差异与城乡二元结构制约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从国际看,规则差异与标准的不衔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竞争优势的发挥。数智时代的到来提供了破局契机,数智技术通过重构时空关联、打破要素流动的刚性约束,使生产力布局不再囿于地理区位与资源禀赋的限制。与此同时,数智技术也重塑了“距离”与“集聚”的内涵。要素远程协同和虚拟集聚,使网络连接强度、数据流通效率等新型变量正在成为影响区域竞争力的关键因素,推动各地区依托数智技术重构比较优势,实现资源与产能的跨域优化配置和高效协同。 数智化协同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一方面,高水平区域联动是发展模式从非均衡向协调整合的系统性跃升。改革开放初期,东部沿海优先发展的非均衡发展战略迅速激活了东部沿海地区发展动能,但“两头在外”的加工贸易模式也导致区域发展不均衡与价值链攀升受阻。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相继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重大战略,着力于缩小区域差距并取得积极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谋划实施的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整合了国内超大规模市场与多样化产业生态,推动区域发展迈入以功能协同与制度衔接为核心的高水平联动新的阶段。另一方面,高水平区域联动体现了从物理联通向智慧融通的飞跃。早期区域联动更多依赖交通、能源等硬件设施的联通,当前以“东数西算”工程、政务服务与国际贸易领域“一网通办”等为代表的数智化协同实践,不仅打通了国内数据与产业循环,更推动了国际贸易与数字规则的衔接互认。以数智技术为引擎推进高水平区域联动,是数智时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深度重构的必然,标志着区域联动正从有形要素的地理流动,升级为数据与算法云端协同、实时交互的智慧融通新的形态。 依托数智技术推进区域联动是应对时代挑战的必然要求。从国内发展格局看,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依然存在,亟须通过强化城市群、都市圈与中心城市间的多维联动,构建优势互补的区域增长极网络,将广阔腹地转化为联动发展的战略纵深。从外部环境看,海权围堵、关税壁垒与“脱钩断链”等行为,加剧了全球贸易的不确定性,对我国深度融入全球价值链的东部沿海地区形成了冲击。面对陆海通道与贸易规则的约束,破局的关键在于向内发力,通过高水平区域联动做强国内大循环。依托数据互联与智能算法,可以跨越物理阻隔,推动内陆与沿海互济、南方与北方贯通、增长极之间协同支撑,在增强国内经济体系的内生稳定性与抗冲击韧性的同时,充分发挥我国制度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完整产业体系优势与丰富人力资源优势,为在复杂变局中保障国家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空间基础。 以数智技术推进高水平区域联动的现实路径 强化数字基础设施跨域互联互通。实现要素跨域数字化贯通与网络化互联,是促进区域联动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是共建数字基础设施,强化设施互联。加快建设智能化综合性数字信息基础设施,形成覆盖全域的高速数据传输网络和智能算力调度网络,积极对接与共建跨国数字基础设施,增强全球数据连通能力,夯实区域联动的数字底座。二是共享数据资源,促进数据互通。着力建立统一、规范、安全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打破行政部门、行业领域与地域层级间的“信息孤岛”,推动多源数据有序汇聚与合规开放,建立健全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推动国内外数据标准的兼容互认,提升数据整合利用效率。三是共筑算力平台,实现算力协同。统筹布局算力合作网络,推进公共算力资源汇聚与智能调度,提升算力供给效能与普惠服务水平,为高水平区域联动提供强大算力保障。 加强重点城市群协调联动发展。城市群是区域联动发展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区域间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协同联动的关键环节。一是推进要素市场一体化,夯实联动发展基础。通过统一流通规则、互认标准与信用体系,推动人才、资本、技术、数据等关键要素有序流动与精准匹配。二是加快公共服务制度衔接,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公共服务网络,推动城市群内社保、教育、住房等公共服务政策的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三是深化产业分工与协同,提升联动发展效能。依托大数据精准分析各城市群的资源禀赋与比较优势,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跨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形成梯次联动、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创新联结地区的协同治理模式。区域联结地区具有区位中介性、功能枢纽性和发展联动性,依托数智技术完善联结地区治理架构,是更好发挥区域联结地区支撑带动作用的突破口。一是构建由相关地方政府、企业与社会共同参与的数字协同治理平台,形成权责清晰的联合决策与执行体系,为要素流动与功能整合提供制度保障。二是构建区域性一体化数字孪生平台,实现应急联动、生态监测、交通疏导、市场监管等跨域运行态势的全息感知、智能分析与动态推演,提升全域全时风险防控能力,增强区域整体韧性。三是建立跨行政区GDP分计、税收共享、生态补偿等利益协调工具,对合作园区、飞地经济等协同产出进行科学核算与分配,激发区域合作内生动力。 (作者:岳利萍、杨欣怡,分别系西北大学中国西部经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副研究员)
专栏2026-02-28 -
当前,全球数字治理处于规则重塑关键期,数据跨境流动争议频发、数字鸿沟持续扩大、平台权力失衡凸显,全球数字经济规则呈现碎片化割裂态势。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最为活跃的区域之一,我国的治理实践具有极为重要的样本意义与参考价值。实践中,我国将诚实信用、公平对待、公开透明等原则融入国内数据交易、平台治理、算法监管全过程。这些实践探索,既为中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保障,也为破解全球数字治理困境、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提供了中国方案,引领全球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向普惠包容、安全可信、公平正义方向推进。 以诚实信用为基石,夯实平台交易信任基础 从法理层面审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根本基石,更是构建数字社会秩序的信任锚点。在传统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进而迈入数字虚拟社会的进程中,数字空间的匿名化、虚拟化特征愈发明显,信息不对称被指数级放大,诚实信用的重要性尤为凸显。数据作为数字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其安全有序流动是全球数据交易与数字贸易繁荣的生命线。然而,用户作为数据委托方,与作为代理方的平台之间存在显著的信息差与利益冲突,数据滥用、隐私泄露与排他性控制等乱象,正严重侵蚀着数字社会的信任根基,成为制约全球数据要素自由流动的主要障碍。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一个高效运转的数据市场,必须建立在坚实的诚信基础之上。 诚实信用不仅需要政策倡导,更需要以坚实的法律制度为支撑。目前,我国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已将“诚实守信”确立为数据治理的法定原则,明确要求数据处理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这为平台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数据治理体系提供了坚实法律根基与价值指引。在这里,诚信不只是商业道德,而是升华为一种制度性的承诺与可验证的实践,它要求互联网平台将诚信理念深度嵌入数据治理的全生命周期。具言之,在数据收集环节,摒弃冗长模糊的格式条款与默认勾选的“小字陷阱”,严格落实“清晰告知+明确同意”规则,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充分说明数据收集的目的、范围与用途,以保障数据主体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在数据存储与使用环节,应用数据脱敏、加密存储、联邦学习、隐私增强计算等前沿技术,在数据价值挖掘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寻求动态平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在数据共享与跨境环节,互联网平台应扮演诚信“守门人”角色,建立完善的诚信承诺与责任追溯机制,确保每一项数据流动符合来源国法律规定与用户明确授权,从源头上遏制数据非法交易与滥用风险。 在国际视野下,数字经济的全球化特征决定了国内诚信治理的外溢效应。跨境网络平台坚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打破“数据藩篱”、促进全球数据互联互通的关键钥匙。当前,不同法域间数据保护标准的差异,是导致全球数据贸易壁垒丛生的核心原因。我们应积极倡导构建基于诚信的跨境数据流动“互认机制”,这并非要求各国规则完全统一,而是鼓励各国平台在尊重国家数据主权的前提下,通过行业自律共享数据保护最佳实践与合规标准。比如,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工作协调机制下,由各国代表与观察员、国际性行业组织牵头,建立平台数据诚信评级体系,对平台的数据治理能力、合规记录、用户信任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级结果作为跨国数据流动合规性的重要参考。通过这种国际组织引领、市场驱动、以诚信为纽带的柔性治理,可有效弥合不同国家法律规则的“硬差异”,为全球数据交易提供稳定、可预期的信任保障,推动形成“安全与流动并重”的全球数据治理新格局。 以公平对待为准则,构建包容共享的全球数据生态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平台权力的急剧扩张,使平台迅速成为全球数据交易与治理的核心主体。然而,部分超大型平台凭借数据、技术与网络效应优势,逐渐演变形成了封闭的“筒仓式”数据生态。这种权力扩张引发了结构性不平等:平台与用户、平台内中小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严重失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进一步拉大。这使得公平对待原则在数字治理中具有了法律层面的平等权意涵,成为校准平台权力、构建包容共享治理体系的根本准则。在此意义上,完善数字治理,就要将公平对待原则贯穿平台经济治理全过程,确保各类市场主体在规则面前一律平等,共同分享数字红利。 切实落实这一原则,首先,应从权责对等的法理基础出发,明晰平台的权责分配,以法律形式明确平台的“守门人”责任,同时认可其在数据整合、交易撮合、效率提升中的贡献。应禁止平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等歧视性待遇,不得无理限制第三方开发者获取必要接口与数据,杜绝“大数据杀熟”等算法滥用行为。从现有规则看,《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在此领域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公平对待原则提供了直接规范支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坚持对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精神,应成为全球数字平台治理的通用语言,从制度层面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 其次,不断完善程序性救济机制。在传统的平台治理中,当发生纠纷时,平台往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自我裁判机制难以保证实质公平。为了打破这一困局,构建独立、公正、高效的第三方争议解决体系势在必行。为此,应积极探索争议解决网络平台的搭建,可充分利用我国新修订的仲裁法和商事调解条例在2026年生效实施的制度红利,构建“仲裁+调解”一体化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这既是落实公平对待原则的制度延伸,也是参与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的重要举措。 最后,从多层面开展国际合作。例如,在规则制定环节,平台应建立由自身、用户代表、中小经营者、行业协会、各国监管机构参与的常态化协商机制,保障发展中国家与中小市场主体的话语权,避免规则被少数科技巨头垄断;治理责任层面,大型平台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向发展中国家开放数字技术与治理经验,通过技术援助、人才培训降低数字准入门槛,帮助其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体系。唯有如此,才能缩小全球数字发展差距,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数据生态。 以公开透明为路径,提升平台规则可预期性 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深度应用,使算法已从单纯的技术工具转变为平台运行与数据治理的核心逻辑。同时,“算法黑箱”引发信息茧房、偏见歧视、虚假信息传播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全球数据交易的公平性与可预期性。在算法治理语境下,公开透明原则不只是行政法学上的信息公开义务,更应演化为一种“技术正当程序”,即任何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决策都应当具备透明度、说理性与可救济性。 基于风险分级理论,互联网平台应根据场景风险等级,构建差异化的算法透明机制。这种分级管理应避免“一刀切”的僵化,体现比例原则的适用。具体而言,在高风险领域,针对数据定价、信用评估、高风险交易等场景的算法,强制要求决策过程可解释、可审计,向监管机构与交易各方披露核心逻辑、关键参数与决策依据,接受独立算法审计;在通用场景中,对内容推荐、信息流排序等场景,以通俗语言向用户说明数据使用目的、算法运行机制及社会影响,提供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同时,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构建数据交易与算法决策的溯源体系,实现数据来源、流转路径、处理结果的全流程可追溯,确保合法合规。 过度透明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引发隐私风险,为此,可建立灵活的“有限透明”机制。例如,对监管机构开放完整算法模型,对公众提供简明决策摘要,对商业伙伴披露必要接口标准,在保障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创新活力。在这方面,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印发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是有益尝试,既保障公众知情权,又为技术发展划定边界。展望未来,算法透明标准的国际互认是提升全球数字治理水平的关键,应鼓励平台参与联合国“人工智能治理全球对话”等国际机制,分享中国实践经验,推动形成科学合理的全球算法透明标准。 (作者:侯鹏 石静霞,分别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专栏2026-02-12 -
超大规模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显著优势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战略资源,不仅是经济运行的稳定器,更是塑造新动能新优势的动力源。“十五五”时期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经济基础稳、优势多、韧性强、潜能大,长期向好的支撑条件和基本趋势没有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完整产业体系优势、丰富人才资源优势更加彰显。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并非只体现在规模效应上,而且是包含拓展增量、提升质效、畅通循环等多个维度在内的系统性优势。“十五五”时期,我国发展环境面临复杂变化,深刻理解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的要义,持续增强和充分发挥这一优势,是我国在世界百年变局中把握战略主动、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强大底气和定力所在 在大国博弈中,市场本身就是稀缺资源和重要筹码。“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强大国内市场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依托”。之所以构成战略依托,关键在于国内市场的广度、深度与韧性,这为我国保持战略定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有力支撑。面对贸易保护主义和外部技术封锁,超大规模市场能够为企业提供替代性成长空间,加速关键技术攻关与国产化进程,尤其是能为硬核科技的长周期研发应用提供更多耐心资本和应用场景。 我国依托大市场扩大了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影响力。从国际经验来看,拥有较大市场规模的经济体,在国际贸易谈判、标准制定、规则协商中拥有更大话语权和回旋余地。我国已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节点,越来越多跨国公司将供应链关键环节布局在我国,以贴近终端消费市场、降低物流成本、快速响应需求变化。同时,我国在5G通信、移动支付、新型零售等领域逐步形成了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市场标准与商业模式。 与此同时,超大规模市场意味着可以满足多样化和多层次的需求,从而提高供需适配性、增强供需平衡性。我国拥有14亿多人口、超4亿中等收入群体,区域市场发展呈现梯度特征,从城市到县域、东部到中西部,纵向和横向不同板块之间具有互补支撑性,能够有效应对外部冲击和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新变化。在国际经贸斗争中,我国内需市场对经济基本盘的支撑作用愈发明显,展现出抗冲击的强大韧性。当部分城市消费增速有所放缓时,还有广阔的三线及以下城市、县域及农村的市场可以进一步释放需求潜力,促进消费保持稳定增长态势。 形成要素资源引力场 市场的规模经济和成本优势是影响专业化分工的重要因素。超大规模市场的规模经济效应明显,能够支撑更加精细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分工,催生更高效率的供应链网络,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本土企业的竞争优势,也有利于汇聚全球高端要素,为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要素支撑。例如,新能源汽车产业近年来迅速发展,产销量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离不开国内超大规模市场的支撑作用。大市场可以吸引国内外资本、人才、技术、数据等优质资源集聚,驱动“三电”系统、智能驾驶等全产业链核心技术实现快速突破和降低成本,进而扩大新能源汽车产业在全球市场的占有率。还要看到,我国市场拥有数量庞大的消费群体生成的海量数据,以及丰富的应用场景,这将进一步增强全球资本的投资意愿,吸引着世界各地的顶尖科学家、工程师来华发展和企业研发中心进驻,为智能经济、数字经济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 超大规模市场的吸引力并非静态优势,而是一个动态增强的系统优势。短期来看,体现为对现有资源要素的集聚与整合;长期来看,通过发展新技术新业态,催生出更高的要素升级需求,从而不断强化市场对先进优质生产要素的吸引力。各类生产要素越是充分流动、高效配置,经济循环越顺畅,越能形成对全球资源要素的引力场。在汇聚全球高端要素的同时,也能进一步促使国内产业升级与制度创新,形成“要素汇聚—产业升级—消费升级—更强引力”的正向循环,从而增强经济内生动力。尤其在技术迭代迅速的领域,超大规模市场的包容性更加凸显,广阔的市场空间能够有效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本长期配置意愿,为不确定性较高的创新项目提供更稳定的预期收益,多样化多层次的市场需求会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供给结构和拓展产品谱系,从而持续吸引国内外创新资源联动合作。 孕育活力生发动力 我国市场的活力体现在创新型企业驰而不息的试错与追赶之中。超大规模市场是新技术新产品孵化的“加速器”,能够大幅缩短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商业化进程,进而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得益于我国市场纵深广阔,新技术新产品可以快速匹配到初始用户,完成“从0到1”的验证突破,并依托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迅速摊薄研发成本,有机会实现“从1到N”的持续创新。尤其是自主创新企业可以依托本土庞大用户群快速完成技术迭代,不断打磨商业模式,降低创新试错成本,从而有机会实现从模仿创新到原始创新的跃升。 我国市场的活力蕴含于需求端到供给端不断螺旋推升、向新向优的过程中。我国移动支付、电子商务、直播带货等的发展速度和普及程度领先全球,依托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在人工智能、5G、大数据应用等领域形成了独特的商业优势。从行业龙头到中小微企业、再到个体创业者,形成了广覆盖、多层级的竞争格局。各类企业依托数字化平台,显著提升了对个性化品质化需求的响应速度,进一步激活了消费市场潜能。许多具有鲜明特色和市场前景的新业态新模式不仅实现了自身快速增长,也积厚成势形成了赋能千百万中小商户和创作者的生态系统。例如,依托偏好数字化消费的庞大年轻消费群体,在美妆、食品、电子产品等领域涌现出了很多新国货品牌,直播电商也催生了主播、运营等即时零售供应链相关的新职业形态,释放出强劲的经济活力。 综合施策释放优势潜能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银发经济等新领域新赛道不断涌现,为我国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加快形成更多由内需主导、消费拉动、内生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必须充分发挥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持续激发内需潜力,形成内生增长动力。与此同时,尽管我国市场优势明显,但在市场发展和建设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必须客观认识和妥善应对。例如,局部存在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行为,影响市场整体规模效应和资源配置效率;当前供强需弱矛盾突出,有效供给能力尚待增强,部分行业产能过剩与高端优质供给不足并存,难以满足消费升级需求;收入分配、市场基础设施、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等方面仍有制约消费的堵点卡点。这些因素都影响着大市场进一步释放潜力和迸发活力。对此,需从多方面综合施策,以制度建设增强市场包容性,以创新驱动增强供需适配性,进一步激发多元消费活力和多层次市场潜力,强化我国市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推动“大市场”向“强市场”转变。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快制定出台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重点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标准认证、监管执法上实现统一,破除各种隐性壁垒,确保要素和商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高效流动。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高标准对接国际经贸规则,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进口,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以及进博会、消博会等重大展会,让我国大市场更具包容性、可持续性和全球吸引力。 促进产业链创新链紧密结合,持续增强供需适配性。进一步强化竞争激发创新、创新拓展市场的良性循环,实施“揭榜挂帅”机制,更多以产业需求、市场需求为导向组织科技攻关,让企业成为创新决策和成果应用的主体。发挥场景驱动创新作用,在能源交通、健康医疗、城市治理等领域谋划开放一批重大应用场景,为前沿技术提供更广阔的应用示范空间。深入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优化市场结构。 推动消费提质升级,拓宽经济增长空间。超大规模市场之大,在于人口规模庞大,更在于消费潜力之厚、层次之丰、模式之新。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计划,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提升居民消费能力、稳定消费预期、改善消费环境。促进传统消费提质扩容,推动新型消费加快发展,激发多层次消费与投资潜能。以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为导向,培育智能家居、文体娱乐、健康养老等新增长点,促进多元化服务供给,加强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保障,增强供给侧对中高端需求的适配性。培育壮大绿色消费市场,健全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市场,引导资金投向科技创新、现代产业、绿色转型等领域。 加强区域协调发展,释放多层次市场潜力。聚焦区域市场高质量发展,强化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的创新策源作用,加快推动成渝、长江中游城市群等的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特色化发展。进一步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健全现代流通体系,改造升级物流等基础设施“硬联通”,加强数据、信用、监管等制度规则“软联通”,推动形成规模更大、结构更优、质效更好、机制更完备的强大国内市场。
专栏2026-01-27 -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主引擎”,相关政策密集出台、连贯发力,彰显对消费领域的高度关注。近日,中宏网《信用会客厅》栏目组织专家围绕“深化信用赋能实践 助力消费提质扩容”主题召开专题研讨会,会议取得圆满成功。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企业信用指数专家薛方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了主题发言。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主引擎”,也是民生幸福的“晴雨表”。“十五五”规划建议强调“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投资于物和投资于人紧密结合,以新需求引领新供给,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中办、国办印发《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针对性解决制约消费的突出矛盾问题”,并强调“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一系列政策突显中央以改革的理念和方式提振消费的坚定决心和战略定力。 一、提振消费信心仍有较大空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更是信任经济、信心经济。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近日在《求是》杂志刊文指出,内需不足是当前经济运行面临的主要挑战,突出表现为居民消费率偏低,2024年中国居民消费率为39.9%,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约10—30个百分点差距,特别是服务消费占比偏低。 制约消费释放的壁垒障碍既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也与市场结构性矛盾和消费制度性因素相关。信心比黄金更重要。持续优化消费环境、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是增强消费者信心、厚植市场信任、提升监管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当前我国居民消费信心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其深层原因在于社会信用体系覆盖仍需拓展、城乡差异有待缩小、效能有待增强等,亟待社会信用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效能的全面释放,特别是在激活居民信用资产、增强消费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提升消费信心和信任方面展实效、创新路。 二、锚定“新质消费力”,坚持“双基联动” 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和牢牢扭住社会信用这个基础制度的枢纽作用,打造“新质消费力”。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的当代先进生产力。新质生产力不断创造高质量的供给,也在重塑新型消费内容和消费方式,呼唤需求侧构建与之相适应的能够牵引和创造高品质供给的高质量的消费体系和消费能力——“新质消费力”。因此,加快构建“新质消费力”既是新质生产力对需求侧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的战略抉择,更是百年变局下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 概而言之,“新质消费力”就是以新质生产力为驱动,摆脱传统单纯政策刺激的方式路径,注重消费升级与供给优化、普惠包容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相统一的可持续消费体系和能力。这既是提振消费的深层逻辑和动力机制的嬗变,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 三、信用的制度化和“资产”化是培育发展新质消费力的重要路径 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实践创新,回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多年的探索实践历程,信用的制度化和“资产”化是两个鲜明的历史足迹,这也是培育发展新质消费力的路径选择。 首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的历程,就是诚信价值观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进程。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现代商业文明的重要推动力量。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为驱动的信用承诺、分级分类监管、系统增信、正向激励、信用修复、信用救济等系列机制创新组合,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特色。同时,法治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等三大现代化监管方式成为当前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支撑。 其次,良好信用是市场主体最宝贵的无形资产,信用经济是信用资本和信用机制全面参与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状态。信用赋能消费,需要制度供给侧明确并强化信用作为“信任资本、社会资本、声誉资本、未来资本”的价值属性,不断拓展“信易贷”“信易医”“扫信购”等信用经济应用场景,让“信用即财富”的价值理念助企惠民、可感可及,推动信用成为市场经济的“硬通货”,营造“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的信用环境。 四、锚定新质消费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新质生产力引领下,当前我国产业体系正处在向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迈进的关键阶段,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新型消费蓬勃涌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十五五”规划建议也专门作出“加大直达消费者的普惠政策力度”等具体部署。在此背景下,健全与新质生产力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相适配的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数字信用、生态信用和普惠信用等制度,势在必然。 首先,数字信用是由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环节产生的“数据信用”三者加速耦合形成的数字化的信用基础设施。其技术突破在于对传统征信不能利用的非金融数据或替代数据进行归集、加工、应用,将信任从“关系”推进到“数据”层面,进而将抽象的道德规范转化为可量化的社会资本,让每个主体的信用已成为数字时代流动的社会资本,实现新时代“信用即财富”。一方面,让信用成为财富收入的新构成、新渠道,丰富了“消费是收入的函数”的表达,促进数字消费、智能消费和融合消费,助力数字金融、消费金融以及信用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有效提升了守信激励在消费领域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其次,生态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双向奔赴中,由社会体系建设正外部性功能不断强大而成为应对生态环境负外部性的对冲机制。生态信用的创建将社会信用从“人与人”的关系,拓展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阶段。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信用将绿色降碳活动统一纳入到生态信用账户下,开展绿色低碳行为的记录、量化和评估,形成生态信用积分,拓展绿色消费的金融服务、平台经济和公共服务的应用场景,也成为促进绿色消费、共享绿色福祉的有效抓手。例如,“蚂蚁森林”、北京“绿色生活季”、深圳“低碳星球”等小程序,武汉还推出了碳积分兑换房贷政策。 第三,普惠信用是全面释放消费潜力的重要“阀门”。我国有14亿多人口的超大规模市场,极具成长性和发展潜力。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纵深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信用服务更大规模覆盖、数据安全与个人权益保护等方面仍需持续完善,特别是在扩大信用服务覆盖面、规范征信市场秩序等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根据公开数据,我国征信系统虽已覆盖超过11亿自然人,但仍有相当规模的主体尚未建立完整的信用记录,信用服务覆盖面仍有提升空间。信用记录尚待完善的群体,往往难以便捷获取金融服务。扩大信用服务覆盖、激活潜在消费能力,是释放内需潜力、促进普惠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基于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为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信用服务,健全普惠性信用制度是促消费惠民生的先手棋。
专栏2026-01-13 -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组司法数据引发关注:2024年,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282.1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同比增长35.4%。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名单人数首次下降。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又有197.0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支撑。失信惩戒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旨在增加失信成本,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一降一升的数字变化,不仅彰显了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显著成效,也折射出运用法治思维和系统观念推进社会治理的智慧。从联合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到信用修复“让守信者重获新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更精准更务实。 惩戒失信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会损害司法的公信力。严格规范公正适用失信惩戒制度,是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一环。自2013年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累计有1800余万被执行人(次)履行了法律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可见,实施信用惩戒对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惩戒威力巨大,但需谨防“一刀切”或滥用。司法实践中,办案法官以强制执行措施上的“缓”换来企业发展的“进”、债权人的“得”,可以实现多赢。比如,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推行“随案引导”机制,将信用修复嵌入立审执全流程,在立案阶段列明失信风险及修复路径,审理中结合案情释明“积极履行可减免惩戒”的正向激励,在执行环节提供“履行期限协商”“分期还款方案”等个性化建议。创新司法执行方式方法,有利于敦促引导更多主体守信践诺。 有人会问,失信名单人数下降,是否意味着执行力度的减弱?答案是否定的,这反而是治理精度提升的体现。一方面,区分“有钱不还”的恶意失信与“没钱可还”的暂时失能,将惩戒锋芒聚焦到少数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上,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为“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纾困,开辟信用修复通道,既维护了司法权威的刚性底色,又释放了制度执行的人文关怀,彰显出我国司法刚柔并济的温度与智慧。惩戒不是目的,而是树立“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鲜明导向,从而使每个人都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失信后主动修复信用。 失信名单人数首降,照见社会治理的升级。这也启示我们,既需要提升执法司法的力度,更需要厚植价值关怀的温度;既需要用好“雷霆手段”,更需要春风化雨地引导。坚持系统观念,用好法治思维,在全社会涵养出履约践诺、重信守诺的文明风尚,才能更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法治为信用护航。
专栏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