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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规则,推进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的信息披露、社会信用等制度建设。信用大数据通过精准刻画经营主体信用状况,有效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和精准防控风险;帮助政府实现精准监管与高效服务;助力企业降低交易成本和拓展市场机会。近年来,福建省积极探索信用大数据赋能实体经济新路径,“十五五”时期,应构建数据归集共享体系、提升技术普惠支撑能力和深化产业领域场景应用,进一步释放信用数据价值、助力民营经济提质增效。  福建省以信用大数据建设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扎实。总体来看,福建省信用建设水平稳居全国第一方阵,表现在近年来银企对接效率明显提升,大数据监管机制逐步完善,信用大数据技术应用务实有效,信用大数据场景融合逐步深入,等等。当然,信用大数据建设也面临一些现实挑战:信用大数据仍受到数据特性、技术条件、管理机制以及法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大数据信息共享不足的现象;信用大数据技术应用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地区间不平衡、行业间不平衡以及企业间不平衡;信用大数据场景覆盖广度和深度不足,大数据应用主要集中于信贷领域,但是在招投标、供应链合作、市场准入、政府扶持等领域的应用深度不够;等等。这就要求我们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释放信用大数据价值,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构建数据归集共享体系,夯实信用大数据底座  一是实施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广应用数据采集、清洗、脱敏、标注等技术,建立全流程质量监控体系,提升数据质量与安全性。探索利用区块链等技术,保障数据流通的可信和可追溯。二是建立统一数据标准。着力破解部门数据“孤岛”问题,通过建立全省统一的API接口标准和技术规范,打通金服云平台、资金流信息平台、区块链“链融通”等分散系统,实现政务数据与市场数据的高效对接与共享。特别是在数据实时性方面,需重点提升税务、海关、电力等关键部门的数据更新频率,力争实现重点数据T+1日更新。三是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紧抓福厦泉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机遇,探索建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大力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支持建设公共数据“网上超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向经营主体开放交通、税务、市监等高价值数据,让沉睡的政务数据真正转化为可流通的市场要素。  二、提升技术普惠支撑能力,释放信用大数据价值  一是建立“信用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借鉴兄弟省份“企业码”等服务模式,基于现有的省市两级“1+10”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为福建省民营经营主体生成唯一的“数字信用身份证”。接入市场数据和行业数据,对接金融机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数据,扩大数据归集范围,实现惠企政策“一码通办”、信贷融资“一码通融”。同时,建议推广福州“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经验,构建“线上智能+线下兜底”的双通道服务机制,推行“一处罚一告知”全链条服务,大幅提升信用修复效率,降低民营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二是构建两岸融合与跨境数据流通新高地。依托福厦泉改革试点,在厦门建设国际数据枢纽港,打造两岸融合发展数据门户。积极推动国家部委数据回流共享,探索建立两岸数据标准互通与职业资格互认机制,为台资企业在闽发展提供与内资企业同等的信用数据服务,助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的第一家园。三是积极探索大数据分析与征信模型的构建。依托厦门国家信用大数据中心的平台优势,借鉴兄弟省份“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经验,结合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深化AI等新技术应用水平,为解决福建省各地市信用评价“标准割裂”问题提供技术支撑。重点帮助县域金融机构提升数据风控能力,开发适合山区民营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轻型化、模块化信用评估工具,填补县域金融服务数字鸿沟。四是培育专注于大数据信用服务的企业。鼓励大数据信用服务企业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中小企业管理信用档案提供服务,协助相关政府部门提高监管效能。  三、深化产业领域场景应用,激发信用大数据动能  按照需求导向和场景驱动拓宽信用大数据应用场景,赋能民营经济降本增效与转型升级。在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方面,针对民营科技企业“知产多、资产少”的特点,深化技术与资本的要素融合,构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指标。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大数据评估企业专利价值,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让企业的“知产”变“资产”。在跨境数据应用方面,探索跨境信用数据流动机制,可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试点离岸数据资产质押,探索建立物流数据跨境估值模型,联合香港数字资产交易所建立闽港数据确权通道,助力民营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实现数据出海与产品出海协同。在海洋经济发展方面,建议将宁德三都澳“五彩诚信积分”体系向全省推广,并结合福厦泉试点经验,探索建立海洋碳汇(蓝碳)标准体系与价值核算方法。推动信用融合蓝碳的金融创新,开发挂钩海洋碳汇的绿色信贷与债券产品,助力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在纺织服装全产业链方面,可构建融合设备数字化率、订单履约和品控数据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发行业专用信用模型,支持龙头企业基于信用评价开展联合采购与产能协同,降低产业链综合成本。在新能源产业方面,可建立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信用协同网络,推动供应链订单、物流等数据转化为电子信用凭证,支持中小微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并探索电池碳足迹与信用联动的绿色金融机制,帮助民营企业抢占全球绿色供应链的制高点。  (作者:王珍珍 廖恩泽,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专栏 诚信文化
    2026-05-13
  • 近期,中宏网《信用会客厅》栏目以“宏图新启·‘信’筑未来——学习贯彻2026年全国两会精神与‘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邀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围绕两会精神与“十五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展开深入研讨。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部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连光阳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以下是连光阳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正式发布,《纲要》强调要“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并明确“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信用应用拓展,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这为我们未来五年的信用工作指明了方向。在这一背景下,如何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性视角理解和推进信用修复机制建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结合我近年来对信用修复制度的研究,我想围绕信用修复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定位与功能、核心要素及其完善路径,谈几点认识。  一、信用修复:社会信用体系整体运行的关键一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绝非单一维度的惩戒机制,而是一项涵盖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信用产品供求机制、信用奖惩机制与信用修复机制四大要素协同发展的系统性工程。信用惩戒只能作为手段而非目的,信用修复机制则是平衡信用监管最佳效果和失信主体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信用修复机制的有效构建,直接关系到社会信用体系能否实现从“惩戒导向”向“治理导向”的转型,进而避免惩戒机制的单向度扩张所引发的系统性失衡。  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性视角审视,信用修复机制发挥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作用。其一,信用修复为失信主体提供了“改过自新”的制度通道,是避免“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高压网走向过度惩罚的重要制衡机制。其二,信用修复作为信用惩戒的退出机制,是防止惩戒权异化与滥用、保障信用治理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制度屏障。其三,信用修复机制通过赋予失信主体以自我纠错的权利,实现了从“惩戒—规制”单向逻辑向“惩戒—修复—激励”闭环治理逻辑的转变,契合了现代治理对主体能动性与制度包容性的双重诉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亦指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进一步强调,要“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  信用修复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正是实现上述目标、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保障。  二、信用修复机制的核心要素:规则统一、标准精细、程序规范  信用修复机制的有效运行,离不开规则统一、标准精细、程序规范三大核心要素的协同支撑。从当前实践来看,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相继出台,已从制度层面初步构建起信用修复的统一框架,为推动各地各部门规范操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通过对地方立法与实践的系统考察可以发现,当前信用修复机制在上述方面仍有待完善。各界也在积极探讨如何在法治层面进一步提升规则的效力层级与精细化程度,以期在修复范围界定、时间行为标准设计、程序统一规范等方面取得更大突破,推动信用修复机制更加成熟定型。  三、信用修复机制的完善路径建议  (一)在行政法规层面进一步引导信用修复规则的基本统一  在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还未出台的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相继出台,已从部门规章层面初步构建起信用修复的统一制度框架。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章明确“信用中国”网站为全国统一申请入口,按“谁认定、谁修复”原则推送办理,10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对失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分别设置公示期限与修复条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作出统一规定,并同步修订四部配套规章,确保修复规则一致。税收领域,税务总局《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修复程序与时限。随着上述规章的出台,信用修复制度已在部门规章层面实现统一规范,为下一步提升至行政法规层面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构建更为精细化的信用修复具体规则  在上述部门规章构建的统一制度框架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规则的精细化与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从行政法规层面推进立法,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具体可从适用范围、具体标准、核心流程三个维度作系统性完善:  第一,以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确定信用修复的范围。采用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以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评判为主,辅之以主观过错程度评判,综合界定信用修复的范围最为可取。在具体立法中,宜采取具体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并与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充分协调。对于主观故意而给社会信用带来严重影响的失信行为,如生产、制造、销售假冒药品,恶意拖欠工资等行为,理应切断信用修复路径。但对于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比照复权制度处理,通过设立更高的修复标准、延长最长公示期、严格修复程序来平衡其带来的危害。  第二,科学界定信用修复具体标准。在时间标准上,应按失信行为的等级设计梯度式时间限制,同时结合失信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对非主观故意或确实存在特殊原因的失信行为适当缩短公示期限。在行为标准上,应明确纠正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两者的关系——多数情况下两者应是并列关系,但对于无法纠正的违法行为,则只能通过履行义务、赔偿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良影响。对于信用修复承诺,应建立严格的事后跟踪机制和惩罚机制,确保承诺落到实处。对于公益活动和服务,应尽量确保失信行为与此种修复方式具有关联性,使修复方式产生有针对性的积极效果。  第三,适度统一信用修复的核心流程。针对纠错式修复和补偿式修复,建议分别设计专门程序:纠错式修复可具体化为申请、受理、决定、修复、数据处理五个步骤;补偿式修复则应为:申请、受理并发布任务、组织监督、修复决定、数据处理。同时,可建立信用修复的分流机制,对于一般、易修复、易审查的可采取线上修复,对于材料齐全的修复申请可借鉴诉讼法的做法设计简易程序,提高效率。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信用漂白”,而是信用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在《纲要》明确提出“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结合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强大国内市场”的进一步部署,“稳企业、保市场主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助推失信主体有条件完成信用修复也成为刚性制度需求。无论是从自然人层面,还是从市场主体层面,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健全信用修复制度任重道远。让我们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信用修复机制走向统一、精细、规范,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专栏 诚信文化
    2026-04-29
  • 作为海南自贸港核心引领区,海口市锚定“信用赋能高质量发展”主题,将信用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战略举措,深耕细作、打造标杆,书写“诚信海口”建设新篇。  海口高位统筹,构建规范化信用制度体系,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将信用建设纳入绩效考核,出台85项配套制度,构建“1+N”制度框架,率先推行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动态管理,以制度刚性护航信用建设。  依托数字赋能,海口升级建成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打通45个部门数据壁垒,归集信用信息超1.4亿条,搭建“信用海口”服务门户,“金椰分”注册用户突破164万,实现信用服务“一站式”办理。  聚焦场景创新,海口推动信用红利直达民企。深化“信用+审批”改革,升级“信易贷”体系,累计投放信用贷款超383亿元;拓展多领域“信用+”场景,惠及市民游客超800万人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实现“监管有温度、执法有力度”。  奖惩并举,强化政务诚信,清理拖欠企业账款超3亿元,对2200余个失信主体实施惩戒,为4200余家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常态化开展诚信主题活动,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海口将持续深化信用建设改革,推进智慧信用平台升级、跨境信用互认等任务,打造可复制推广的自贸港信用建设经验,为自贸港建设提供坚实信用支撑。

    专栏 诚信文化
    2026-04-17
  • 近日,中宏网《信用会客厅》栏目以“宏图新启·‘信’筑未来——学习贯彻2026年全国两会精神与‘十五五’规划纲要部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为主题,邀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相关领域六位专家学者围绕两会精神与“十五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展开深入研讨。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原二级巡视员、原省信用办副主任程友华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  以下是程友华的发言:  我主要想就落实建设信用经济战略部署,强化信用基础制度支撑功能,谈一些粗浅的思考和建议。  回顾过去十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历了从“探索推进”到“全面铺开”的跨越式发展。今天,我们面向“十五五”时期,需要站在更高的层面来审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方面,信用建设已经提升到信用经济建设的战略高度;另一方面,信用制度已经被赋予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以及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制度的历史使命。  一、“十五五”规划从战略上定位了建设信用经济  “十五五”规划纲要使得信用经济的战略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凸显。对此,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把握:  第一,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维度看,需要强化信用制度作为高标准市场经济的基础支撑。“十五五”规划将信用经济与法治经济相提并论。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信号——法治解决的是“底线”问题,信用解决的则是“品质”问题。两者共同构成了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制度双柱”。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信用是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的关键机制。  第二,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维度看,需要强化信用制度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现代化建设的杠杆效应。信用体系建设贯穿与融入“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从规划内容看,信用不仅出现在市场体系建设部分,更延伸到制造业融资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政府预算管理、出口信用保险、环境信用监管等多个领域。这种“全领域嵌入”的布局,充分彰显了信用作为基础制度的重要支撑功能。  第三,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维度看,需要强化信用体系作为国家基础治理制度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习近平同志在福建工作期间就十分重视诚信建设,总结提出“晋江经验”时将“始终坚持以诚信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作为其中的核心理念之一,彰显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的前瞻洞察。二十多年后的今天,这一前瞻洞察正式转化为国家战略的顶层设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指出:“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这体现信用提升到了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同等重要的基础制度层面。  二、信用经济建设战略对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导向  “十五五”规划对信用经济的战略部署,将引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方向。我认为,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四个深刻转变:  一是推动信用建设从“政府主导”向“市场驱动、社会共建”转型。这意味着“十五五”期间,信用服务机构、平台企业、行业协会将在信用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将加速融合。  二是推动信用功能从“惩戒约束”向“激励赋能”拓展。过去一个时期,信用建设更多聚焦于“失信惩戒”。面向“十五五”,守信激励的制度创新将成为重点。《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这种从“约束”到“赋能”的转变,将真正释放“信用红利”。  三是推动信用治理从“单一场景”向“系统集成”升级。“十五五”时期信用建设,将更加注重跨区域互认、跨领域协同、跨层级联动,真正实现“信用一张网”的系统集成效应。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要求,也是信用基础制度成熟定型的重要标志。  四是推动信用建设从“信息应用”向“制度建构”转变。过去一个时期,信用建设更多聚焦于具体场景的惩戒应用。面向“十五五”,信用制度被确立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意味着信用建设必须从应用导向,转向系统性、基础性、长远性的制度建构。  三、开拓“十五五”信用基础制度高质量发展之路  落实“十五五”规划部署,强化信用基础制度支撑功能,关键在于我们在更高站位上谋划信用经济和信用体系建设,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结合研讨主题,我提六点建议:  第一,从战略层面展开信用经济建设的研究与推进。深入研究、统筹规划、科学实施信用经济建设战略,是新时代摆在全国信用建设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信用经济建设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仅靠部门单兵突进难以形成合力。建议在国家层面,以更高站位强化顶层统筹。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统筹推进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改革试点、重大平台建设。  第二,以规范化筑牢信用制度根基。信用制度的生命在于规则统一、标准明确。要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健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同时,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三,以市场化机制激活信用服务动能。信用经济本质上是通过市场化机制配置资源的经济形态。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创新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报告、信用管理等业务模式。推动“信易贷”规模持续扩大。  第四,以一体化为抓手打通信用数据壁垒。数据是信用的血液,以更大力度强化数据融合,推动建立“全国一体化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总枢纽”功能,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深度融合。同时,要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向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开放,培育壮大信用服务市场。  第五,以精准化提升信用治理效能。信用治理的生命力在于精准。要依托数字技术,以更精准的数据、更精准的评价、更精准的措施,为各类主体提供精准的信用画像。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融资、监管、公共服务等场景的精准应用,真正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六,以场景化应用释放“信用+”的赋能效应。信用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建议国家围绕重大战略,系统谋划“信用+”应用场景矩阵。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中,推动区域信用一体化,实现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信用监管协同;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探索“信用+基层治理”模式,将信用嵌入农村金融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在绿色低碳转型中,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绿色金融联动,让“碳信用”转化为“真金白银”。  这样,我们就能够走出一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新路,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信用力量”! 

    专栏 诚信文化
    2026-04-17
  • 据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消息,为深入贯彻湖南省委、省政府加快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攻坚战工作部署,近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组织召开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建设调度会,锚定“2026年底前在若干领域打造全国领先的信用建设行业标杆”目标,总结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建设进展,分析存在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任务。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文会中主持会议。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湖南省医保局、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市场监管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司法厅等部门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自去年全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攻坚战启动以来,各重点行业部门迅速行动,组织推进机制逐步健全,信用数据归集质效稳步提升,行业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加快落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用评价管理系统投入使用,道路运输行业在全国率先出台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法律服务行业实现律所和律师信用档案全覆盖,“信用+医疗”“信用+养老”“信用+旅游”“信用+校外培训”等应用场景不断丰富,一些应用场景试点成效初显,有效提升了行业治理效能和社会主体信用获得感。  会议强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锚定目标、细化举措,确保年度重点任务落地见效。要加快完善工作方案,围绕目标任务、重点举措和完成时限,加紧完善工作方案,明确关键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推进。要聚焦核心任务攻坚,加快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提升数据归集共享质效,积极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抓好应用场景试点和全省推广,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信用获得感。要加强平台协同应用,充分依托“信用湖南”一体化平台开展信用评价、场景推广等应用。要强化协同联动,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湖南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工作专班要做好上门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专栏 诚信文化
    2026-03-31
  • 中国工程院院士武强日前在接受《中国能源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信用体系建设是规范煤炭行业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基石,既是煤炭行业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服务国家能源战略、建立新型能源体系、筑牢能源安全屏障的必然要求。作为我国能源安全的“压舱石”,煤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能源供给稳定与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信用体系则是行业高质量转型的关键支撑。  武强回顾近年来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进展:“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引下,有关部委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构建了覆盖煤炭全产业链的信用评价体系,累计完成1800多家企业信用评级,持续发布行业信用状况报告,一批行业头部企业率先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发挥了良好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行业信用生态持续优化。”  武强表示,当前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存在诸多突出问题,制约其对行业转型发展的赋能实效。“具体表现为制度标准不健全、政策支撑力度不足、应用场景有限、评价机构监管缺位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信用体系作用的充分发挥,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煤炭企业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  为破解上述难题,加快推进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武强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一是强化顶层设计,筑牢法治保障。建议将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范畴,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职责和行业协会作用,规范信用评价与信息披露的内容、流程和标准。同时,研究制定《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评价框架,将绿色矿山建设、智能开采、碳减排、安全生产、矿山生态环境、职业健康、职工权益保护、社会责任履行等行业核心指标全面融入信用评价体系,确保信用评价流程规范、结果科学可信。  二是强化政策支撑,激发内生动力。对信用等级高的煤炭企业,在资源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生态修复资金补贴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信用专项金融产品,将企业信用等级作为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的重要依据,切实降低优质煤炭企业融资成本。同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帮扶机制,通过财政补贴、专业培训、公益咨询等方式提升中小企业信用建设能力,并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全面融入政府监管、项目核准、政府采购、招投标、评优评奖等重点环节,健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鲜明导向。  三是完善信息共享与监管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建议由国家能源局牵头,整合“信用能源”平台、行业信用评价系统等现有资源,构建全国统一的煤炭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的数据互联共享。明确要求企业如实填报信用数据,建立健全信用数据质量核查机制,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同时,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协同监管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加强跨部门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武强表示,加快推进煤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能够通过健全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倒逼煤炭企业转型升级,助力行业在稳步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的同时,有序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专栏 诚信文化
    202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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