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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集行政、民事、刑事、公益诉讼审判和检察、执行等内容于一体的综合性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筑牢耕地保护的司法屏障。《规定》重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非法占用耕地的行政法律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对新建违法建筑的制止权以及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一,《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分两款分别规定实施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合理审慎的调查义务后,仍不能确定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实际占有、使用土地且拒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处置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属于依法应当承担非法占用耕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第二,《规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以及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制止继续施工的违法行为。第三,针对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在耕地恢复至未被占用的状态之前,应当视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继续状态”,行政处罚的追责期限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是明确非法占用耕地合同的效力及相应法律后果,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定》结合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是明确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等,依法追究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第一,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行为方式和数量标准。第二,明确了非法占用耕地同时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犯罪情形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竞合适用规则。第三,规定了从重处罚和从宽处罚的情形。第四,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耕地领域有关职务犯罪的处理,特别是明确了同时构成受贿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的处理规则。第五,规定了单位犯罪、反向行刑衔接以及多次实施非法占用耕地犯罪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等问题。  四是明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以及起诉期限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一,关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问题,《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关于行政机关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中一并作出罚款等决定时,如何计算起诉期限问题,《规定》进行了区分处理,即行政机关未依法告知就责令限期拆除行为适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的,结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从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角度出发,起诉期限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以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例外情形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已经依法告知就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起诉期限的,鉴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此时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起诉期限。  五是完善案件审理和裁判方式,明确执行标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的用地权益。第一,对非法占用耕地建设但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若干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二,针对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的同时,可以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规定》明确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有关部门对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作出调整,被告以相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调整后的规划为由,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第四,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违法占地查处职责案件,《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并结合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就非法占用耕地问题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被告是否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职责,或者依法作出补办、完善手续、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等处理决定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第五,针对涉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执行标准不明确的问题,《规定》明确人民法院执行涉及耕地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时,应当将维持或者恢复耕地种植条件作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标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是否已经达到维持或者恢复耕地种植条件进行评估。  六是科学划分行政赔偿责任,实现对行政机关的精准监督。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因工作人员与他人恶意串通、审查申请材料不严格、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等原因,导致当事人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并因此遭受损失,对此,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批准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等因素,依法确定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七是明确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责,强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针对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耕地导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提起公益诉讼,强化对耕地的全链条保护。

    专栏
    2026-05-13
  •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对外公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办法将于今年9月30日起实施。  当前,部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存在虚假宣传、无序竞争等问题。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文,从营销资质、内容、行为等多方面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  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根据办法,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此外,办法还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规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环节。

    专栏
    2026-04-29
  • 记者近日获悉,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权限配置、提升投资服务便利度、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意见》提出,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配置。按照权责一致、监督有效并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厘清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职责边界。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提级论证管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在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方面,《意见》提出,规范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范围,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违规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完善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核定标准体系,严格项目概算约束;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  中国投资咨询战略与管理咨询事业部副总经理王小文表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有着严格的区分,各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别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执行。《意见》提出“严禁违规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堵住将政府投资项目包装为国企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的漏洞,进一步剥离地方国企的政府融资职能,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意见》还提出,“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王小文表示,这是投资审批领域首次明确写入“决策终身负责制”,更有利于各级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避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在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方面,《意见》提出,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各省级政府要根据项目性质、市县承接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推进项目备案信息和备案证明标准化,加强备案信息完整性、产业政策符合性核查;强化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联动。  在提升投资审批效率和促进项目落地方面,《意见》提出,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对同一部门并联审批的报建事项实行合并办理;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完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信息填报等制度。  《意见》还强调,增进改革协同衔接。加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与项目投融资机制改革、重点领域价费改革等的协同配合,更好发挥叠加效应。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费机制,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按程序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违法违规增设投资审批环节、评估评审事项等予以清理规范。

    专栏
    2026-04-17
  • 3月23日,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七部门在京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2026年春耕备耕农资打假工作。   会议强调,今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要全力做好农资打假,持续做好农资供应保障,为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保驾护航。当前春耕备耕正由南向北陆续展开,要迅速开展专项排查检查,强化春耕农资供应,确保农资产品质量合格。对农资“忽悠团”、禁限用农药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非标地膜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协同推进网络农资监管,切实加大抽检和执法办案力度,及时公布典型违法案例,营造依法严惩的高压态势,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专栏
    2026-03-31
  • 中央网信办3月10日通报,在近期开展的“清朗·2026年营造喜庆祥和春节网络环境”专项行动中,督促网站平台集中整治恶意挑动负面情绪、借AI生成传播“数字泔水”、炮制发布不实信息、为违法活动引流等问题。截至目前,依法依约处置账号3.9万余个,清理违法违规信息70.8万余条。  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心跳存档”等账号借争议话题,恶意挑动负面情绪。微博账号“心跳存档”、微信账号“臧老师商业咨询”、小红书账号“匡少见”等,宣扬不良价值观,恶意挑动性别对立。抖音账号“晨晨晨可爱”“茗兮”等,以晒春节压岁钱、比拼年货档次等名义发布炫富内容,挑起攀比对立情绪。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处置。  二、“回头是岸..”等账号为违法活动引流,借机牟利。微信账号“回头是岸..”、快手账号“咚安·”、微博账号“泡胡说体育”等,以“赛事竞彩分析”“预测球赛结果”等为由,通过发布隐晦视频、在评论区留言等方式,为赌球活动违规引流,并提供付费咨询。抖音账号“倖諨のFeel”、小红书账号“糖分超标”等,通过“同城交友”“寻找生理搭子”等话题发布暗示性图文信息,诱导用户私下联系,进行色情引流。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处置。  三、“胖公公Ai”等账号生成传播“数字泔水”等垃圾信息,干扰网络生态。快手账号“胖公公Ai”、抖音账号“情侣塌床日记”等,利用AI批量生成传播“胖妞掉水里”“大公公掉坑”等逻辑混乱、高度雷同的低质内容。微信账号“阿宥游戏解说”、小红书账号“跨界玩家”等,利用AI魔改《三国演义》《西游记》等经典名著,传播含有血腥、恐怖、诡异等画面的“外国山海经”内容,部分视频配有“儿童动画”等标签,侵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处置。  四、“金锦澈”等账号炮制发布不实信息,误导公众认知。抖音账号“金锦澈”、微信账号“倪刃”、小红书账号“海苔Fenton”、微博账号“守江富”等,春节期间恶意炒蹭社会热点事件,编造绿皮火车严重超员、高速隧道发生爆炸等虚假不实信息。相关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处置。  下一步,网信部门将继续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坚决遏制网络生态乱象,对违规行为发现即处置。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专栏
    2026-03-13
  •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2026年底,招标文件检测、智能辅助评标、围串标识别等重点场景在部分省市实现全覆盖应用;2027年底,更多重点场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形成一批模型训练、场景应用、机制保障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有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场景牵引、安全可控的原则,提出了20个重点场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表示,意见通过推动招标投标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改进招标投标范式,提升服务和监管的数智化水平,对于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积极协调解决数据和算力需求,尽快确定应用场景和实施路径,分类推动落实,健全应用保障机制。按照2026年底和2027年底设定的两个目标,积极稳妥推进更多重点场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力争取得更多实效。

    专栏
    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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