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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各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有关全国重点实验室,委属(管)医院: 为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科研诚信与学风作风建设,我委研究制定了《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以下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参考《方案》内容措施,结合本区域实际,持续推进科研诚信治理工作。请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参考《方案》内容措施,加大本领域科研诚信治理的力度。请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各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有关全国重点实验室,委属(管)医院参考《方案》内容措施,健全完善本单位科研诚信制度、完善医学论文发表及相关原始数据管理,坚决杜绝“论文工厂”“虚假论文”等突出科研失信问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6年1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加强医学科研诚信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的要求,持续深入、坚持不懈开展医学科研诚信治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惩防结合,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健全医学论文关键环节管理,加强诚信制度建设,持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下大力气扭转卫生健康领域存在的科研诚信不良风气。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论文造假等突出科研失信问题得到遏制。在此基础上,期刊出版、学术评议、人才评价等多方面协同发力,使科研人员诚信意识普遍提升,科研机构诚信管理、期刊出版主体责任有效压实,监管治理能力全面加强,“不敢失信”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我国医学论文质量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措施 (一)进一步拓展问题论文主动监测范围。 1.加强外文期刊撤稿论文主动监测。将Retraction Watch Database撤稿论文数据库、PubMed和Web of Science学术文献数据库作为撤稿论文监测来源,对国外医学撤稿论文持续开展主动监测。 2.建立国内医学期刊论文监测机制。对知网、万方等国内期刊论文数据库收录的医学论文进行随机抽样评估,对国内医学论文质量发展态势进行分析。同时,从国家卫生健康委主管的医学期刊刊载的论文起步,逐步对所有国内期刊撤稿医学论文开展主动监测。 (二)加大科研失信行为惩处力度。 3.公开通报科研失信行为查处结果。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由医疗卫生机构公开通报,同时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进行通报。 4.建立严重科研失信行为个人和机构常态化约谈机制。每季度对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数量进行排序,将排名前5的单位和地区界定为频发单位和地区。相关排序情况在备案系统将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公开。定期对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个人以及问题论文等科研失信行为频发高发的单位和地区进行通报,建立对失信个人、单位负责人以及所在省份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的约谈机制,提出工作要求,以案示警。 5.联合惩戒科研失信行为。落实《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要求,协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联合惩戒。在科研活动方面,对存在从“论文工厂”购买论文、伪造论文数据、虚构评审人电子邮箱等行为者,10年内禁止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科技活动;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评审专家等资格;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财政性资金支持、相关学术奖励和荣誉;对本通知发布后出现的上述行为者,从严从重处理,终身禁止承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在职业发展方面,取消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取消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取消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通过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切实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态势。 6.完善科研诚信档案及失信数据共享机制。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并与机构奖惩关联。指导督促系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单位建立人员科研诚信档案,对于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科研失信惩处期内,与机构内部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奖评优、导师遴选和研究生招生等进行关联,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一票否决。推动将机构科研失信行为纳入各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对频发高发单位评价结果降档处理。规范科研失信数据汇交与共享。加强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共享,为有关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立项推荐(提名)、各类科技奖项或奖励申报、评审专家遴选等科技、人才评价活动提供信息支撑。 (三)提升医学期刊质量水平。 7.加强委管期刊管理。压实委管期刊主办单位“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责任,规范期刊经营合作活动,确保出版工作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阵地;落实出版单位“三审三校”和同行评议制度,切实提升医学期刊论文学术质量,杜绝出现低质量论文等情况。 8.开展委管期刊质量提升专项行动。通过期刊主办单位自查自纠、专家组现场核查、第三方经济审计等有效措施,切实整治期刊行业乱象,进一步完善期刊财务、编委会等期刊管理制度,通过创办新刊、存量提质、集群发展、人才培养等措施,培育一批高质量期刊。推动期刊单位汇交撤稿论文数据,督促主管期刊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学术论文的审核把关,提高审稿质量。对于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期刊予以停刊整顿或者取消刊号等处理,对参与违规论文代写代发的期刊编辑,根据其情节采取取消出版专业从业资格等处罚。 9.实施医学期刊论文发表与相关医学研究登记关联制度。落实《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国家卫生健康委主管的医学期刊为试点对象,在刊发涉及人的医学研究相关论文时,要求作者标注相关研究在备案系统的登记注册号,保证论文基于研究产生。同时,在备案系统中为有关期刊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为核验申请发表论文的登记注册号提供技术支撑。及时总结委管期刊试点情况,并向其他医学期刊推广。 (四)指导督促机构落实好主体责任。 10.加强学术论文原始数据存储和管理。严格落实论文数据管理要求,对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学术论文原始数据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在论文发表前,将原始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数据库,留存备查;对论文起草过程涉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数据处理或使用人工智能辅助等服务的,要求作者主动进行声明,对论文的真实性负责,并加强对委托服务真实性的审核,强化论文数据造假行为的源头治理,从根本上防范科研失信行为。探索依托备案系统建立论文原始数据存储基本信息库,为监督核验提供支撑。建立论文原始数据管理定期抽查机制。系统内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单位通过开展年度自查,对已发表论文原始数据按不少于机构当年发表论文总数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对重要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应实现全覆盖,重点核查原始数据统一管理、存储数据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步将论文原始数据存储和管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五)进一步落实落细科研评价制度改革举措。 11.开展科研失信行为高发地区科研评价改革落实情况调研。在东中西部地区分别选取1-2个省份,从省、市、县3个层面各选择1-3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解剖麻雀式调研。深入了解在人才评价、科技项目评审、行业奖项评定、医疗机构评估、职称评聘中的论文使用情况,着重理清“破四唯”的难点及瓶颈。 12.挖掘优秀案例,优化评价指挥棒。挖掘地方在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职称评聘中出现的优秀典型案例,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优化分类评价体系,加大对正面案例的宣传推广,引导全行业树立正确评价导向,从源头上防止科研失信行为的高发频发。 (六)健全科研诚信年度自查与督查机制。 13.常态化开展科研诚信年度自查。自2026年起,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组织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例行开展年度科研诚信自查,包括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组织机构是否健全,科研评价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在论文发表审核、实验数据管理、科研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年度自查整改工作报告。在科研失信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强化信息比对,凡未在年度自查中主动申报问题论文且经查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依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对论文作者从重处罚。 14.将科研诚信列入卫生健康年度综合督查。将科研诚信治理工作情况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年度卫生健康综合督查现场督查内容,从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体系、违规案件调查处理和通报工作机制建立、科研诚信教育开展、问题论文调查处理及结果上报、期刊管理工作等方面进行督查,督促指导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科研诚信治理工作要求。 (七)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 15.加强教育培训。推动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常态化、制度化,将科研诚信与学风建设教育纳入医学科研人员继续教育必修课、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入职第一课,确保全员覆盖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在职称晋升、科研项目申报等关键环节重点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分类构建教育培训内容,面向医学科研人员,重点加强科研伦理、数据管理、论文署名规范以及学术不端案例警示教育;面向科技管理人员,侧重科研项目评审、经费管理、成果验收与学术监督流程中的职业规范与风险防控教育。创新培训形式,综合运用专家讲座、专题研讨、在线课程、典型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特别是组织对重大学术不端事件的深入研讨,强化警示作用;鼓励各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培训材料。 16.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正面引导。发挥典型人物和案例的示范作用,阐释科研诚信的核心价值与行为规范,树立可信可学的榜样,引导科研人员增强维护科研诚信的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加强媒体沟通,及时回应关切,对失实报道及时核查并正确回应。 (八)建立卫生健康领域科研诚信年度评估制度。 17.试点开展科研诚信年度评估。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领域内科研诚信的制度建设、问题态势、诚信治理的措施和成效定期进行评估分析,提出建议。发挥评估结果作用,在卫生健康系统内部通报,指导全系统在科研诚信方面有所作为,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推动。国家卫生健康委成立科研诚信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工作。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持续推进科研诚信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及时总结进展,做好报告和宣传。适时对科研诚信治理工作进展和成效情况进行总结。以多种形式宣传卫生健康领域科研诚信治理的措施和进展效果,全力营造良好科研生态。 政策文件:https://www.nhc.gov.cn/qjjys/c100015/202602/bda1529ba6374c089f70c2a57d74e0a4.shtml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3-13 -
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信用风险分类的定义) 本规范适用于经总局认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本规范所称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下简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总局以检验检测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等情况为基础,按照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对检验检测机构的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 认可检测司负责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统筹协调,推动建立相关制度、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平台,并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认可检测司委托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协助研究构建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整合归集信用风险信息等技术支撑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 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坚持准确定位、服务监管,明确标准、科学分类,强化应用、分类施策,协同高效、共享共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应用范围)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公示,不影响、不限制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市场公平竞争。 第二章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第六条(分类指标) 基于基础信息、经营状况、监管执法、能力水平、技术创新等维度,建立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并根据监管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七条(分类信息)检验检测机构信用分类指标信息应当“应归尽归”,记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 第八条(管理模型)在通用型企业信用分类管理模型基础上,结合检验检测领域特点,建立专业性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型。 第九条(分类类别) 根据国家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按照定量与定性判定规则,依托管理平台将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信用风险从低到高分为A类(信用风险低)、B类(信用风险一般)、C类(信用风险较高)和D 类(信用风险高)。 A、B、C、D四类检验检测机构的具体分类标准根据各类指标权重变化动态调整。 第十条(D类机构)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应直接认定为D类。 (一)检验检测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由资质认定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或者相应资质认定事项的; (二)因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行政处罚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或者使用已经过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 (四)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对行政检查不予配合和协助,拒绝、隐瞒或者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的; (六)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或者被投诉举报,引发重大舆情事件,经调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未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提供虚假能力验证结果或能力验证项目结果均判定为“不合格”;或能力验证的二次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 (八)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被列入其他各类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黑名单”的; (九)若检验检测机构获得认可资格,在认可过程中发现出具虚假报告/证书等不诚信行为,由认可机构依据认可规定撤销认可资格的; (十)总局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D类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的。 第十一条(分类周期) 信用风险分类周期为1年。每年4月1日前, 技术支撑单位对照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结合上一年度监督检查等情况提出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建议,并报认可检测司综合研判后确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第三章 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分类施策) 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A类检验检测机构,除投诉举报、数据监测异常、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B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常规监管,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C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重点监管,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对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一般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四)对D类检验检测机构,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加强行政指导或行政约谈,对资质认定相关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第十三条(激励措施) 鼓励A类、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的主导检验检测机构;支持A类、B类的检验检测机构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的变更、增项等。 第十四条(协同运用)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监督抽查、综合执法等共享机制,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应用场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信用分类管理部门与技术支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信息保护,对擅自篡改、虚构、删除、泄露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批量获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数据,对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运行产生不良影响,或非法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策文件: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rkjcs/art/2026/art_6fda5f0711e74e95bf4399f5d0146a1b.html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2-28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1月25日 (本文有删减) 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工作方案 为优化和扩大服务供给,聚焦重点领域、潜力领域,加快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惠民,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激发重点领域发展活力 (一)交通服务。制定出台促进铁路与旅游融合发展的专项支持政策,加快车站、列车旅游化改造,开发特色化旅游专线,打造多样化旅游专列产品,推出一批银发旅游等主题列车,提升铁路旅游服务和运行保障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邮轮消费创新,提升邮轮服务水平,打造融合消费场景,开发沉浸式、多元化邮轮消费产品。促进夜游船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夜游船提质升级与创新发展。促进游艇消费高质量发展,修订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保障游艇业健康发展,加强公共码头和泊位等游艇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保障。依托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打造游艇展示交易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新推出一批游艇消费场景。优化休闲渔业船舶管理。 (二)家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地方发布家政服务规范协议。对家政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开展家政服务职业技能专项培训行动,提升家政服务职业化水平。推动中介制家政企业向员工制转型,培育一批家政行业龙头企业。 (三)网络视听服务。研究支持民营资本依法依规开展网络视听服务。健全支持政策体系,促进超高清视频、微短剧等网络视听服务市场有序竞争、创新发展,强化网络视听生态治理,丰富优质内容供给。支持超高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制播能力提升、网络升级改造及终端更新升级,推进超高清端到端全链条贯通。 (四)旅居服务。培育一批旅居目的地城市(区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挥相关财政资金、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完善旅居目的地基础设施,推动存量设施提升改造。依法盘活用好农村闲置土地和房屋。鼓励地方结合消化存量房地产等政策落实,支持旅居项目用地和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发展特色旅居细分市场,培育高品质旅居目的地和公共区域品牌。加强旅居区域协调合作和跨区域公共服务互通共享,支持旅居目的地结合市场需求适度扩大公共服务供给。 (五)汽车后市场服务。推动汽车流通消费领域全链条创新发展,选择部分城市开展试点,支持在汽车后市场重点领域先行先试,加快清理限制性措施,探索开展汽车改装分级分类管理,健全传统经典车认定体系,加强房车露营基地建设,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加强国际合作,发展汽车文化,支持汽车博物馆建设运营,鼓励举办相关赛事及活动,打造汽车与旅游、文化、体育等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推动小微型客车租赁高质量发展,完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网络,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提高租赁服务水平。进一步促进自驾游发展,改善自驾游交通运输条件,为自驾游营造安全、舒适、便捷的出行环境。 (六)入境消费。做好单方面免签国家试行期限延长相关工作,研究稳妥扩大单方面免签、过境免签、区域性免签政策适用范围。加强入境政策和入境旅游海外宣传,加快入境签证全流程在线办理全球覆盖,提升境外人员出入境和入境居住便利度。加强入境消费场景建设,创新中国消费名品场景化体验,培育高质量国际赛事、演出、医疗、教育、旅居、康养品牌。打造“购在中国”品牌,推进国际化消费环境建设,培育国际消费集聚区、入境消费友好型商圈,优化涉外支付服务,增加离境退税商店,提升公共场所多语种标识覆盖率和国际化服务水平。 二、培育潜力领域发展动能 (七)演出服务。优化演出管理,科学合理设置安全容量限制,持续推进跨地区巡演。探索将具备条件且有意愿的演出团体、专业剧场调整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规范票务市场,完善票务发行、退票制度,加大对票务平台及转售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代抢、倒卖等行为的打击和惩戒。 (八)体育赛事服务。优化改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分级分类合理核定赛场安全容量,用于划设治安缓冲区的容量原则上不超过赛场可用座位数的10%。增加优质赛事供给,鼓励引进一批国外优秀体育赛事,支持地方举办群众性体育赛事,打造一批知名精品赛事、职业联赛、体育竞赛表演、青少年体育赛事、老年体育赛事、乡村文体赛事品牌,推动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加快重点赛事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推动赛事消费发展。结合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培育、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建设等,支持冰雪服务相关消费载体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创新打造多元化冰雪消费场景。 (九)情绪式、体验式服务。创新监管方式,对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完善相关监管要求。支持将具备条件的情绪式、体验式服务相关职业纳入国家职业分类体系。依托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等平台载体,支持建设若干消费带动作用强的情绪式、体验式服务消费新场景。加强对相关不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戒,营造有利于新业态发展的消费环境。 三、加强支持保障 (十)健全标准体系。优化服务业标准化布局,培育服务业标准化品牌。聚焦服务消费新增长点,加快制定一批先进适用标准,促进服务消费相关领域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信用建设。健全养老、家政、旅游等消费领域信用体系。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对相关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开展服务承诺活动和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合规经营。 (十二)强化财政金融支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发展服务消费、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经营主体的信贷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创新开发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家政等服务消费领域企业发行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加大消费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与商家合作开发适合服务消费特点的产品和服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设计,创新支持举措,优化服务消费环境,根据需要制定出台具体服务消费领域支持政策。商务部要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务求取得实效。 政策文件: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1/content_7056518.htm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2-12 -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部署要求,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26年6月底,实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等信用信息全量归集。2026年底,全面建成覆盖部、省、市、县四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信用信息归集体系,显著提升信用信息归集率、共享率。同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部信用平台)优化升级,有效支撑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二、规范信息归集 (一)明确归集范围。各地要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采集”的原则,对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备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全量纳入归集范围。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将公共事业缴费信息等纳入归集范围,鼓励信用主体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信用信息。 (二)规范归集流程。已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的地方,可通过信息系统向部信用平台推送信用信息;暂未建设相关信息系统的地方,可在部信用平台填报信用信息。归集的行政处罚等信息,要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公示期限等属性信息;信息格式须符合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标准等要求。其中,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法不予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仅归集不公示。 (三)强化信息共享。各地要依托部信用平台,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严格遵循有关数据共享标准,推动跨区域、跨层级信息互联互通,有效打通数据共享堵点卡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共享试点,探索标准化归集共享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三、强化数据治理应用 各地要加快建设相关信息系统,充分发挥部信用平台枢纽作用,畅通数据共享归集渠道,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协同修复能力。要严格对照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范要求开展数据治理,及时整改不合格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要完善系统功能,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全面提升业务场景支撑能力,实现数据从采集、存储、共享到应用一体化管理。 四、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梳理信用信息归集情况,推动信息归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严防瞒报、漏报、错报;完善从异议反馈到核查修正的管理机制,持续提升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与准确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有序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依托部信用平台对信息质量进行监测,视情况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核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文件: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zc/wjk/art/2026/art_04421c64e802447f89475053d398230b.html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1-27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资质规〔2025〕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有关企业和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我局研究制定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2月4日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能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或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等共享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作出的,以及能源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能源行业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国家能源局根据能源行业法律法规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组织编制、管理、更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内容范围、分类标准和披露方式,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 第三条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协同联动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牵头制定制度标准,负责建设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信用能源”网站,监督管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与应用。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据职责,归集共享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实施信用管理措施。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能源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自愿提供信用信息的,按照相关标准,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是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的统一平台,通过“信用能源”网站提供公示、查询等服务,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信用中国”网站等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备案信息,分支机构信息,高层管理人员等相关执(从)业人员职称和职业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行政管理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督检查信息、行政强制信息、行政确认信息、行政裁决信息、行政奖励信息等。 (三)反映信用状况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信息、合同履行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及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等。 (四)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复信息,能源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是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共享,涉及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如实记录失信信息。 失信信息分为轻微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由国家能源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产生后,应及时录入或者通过系统间互联互通等方式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按有关规定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信息录入单位应保证其提供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并维持信用信息动态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九条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式分为公示、查询、共享三种,应当按照信用信息目录确定的方式进行披露。 第十条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及时通过“信用能源”“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公示。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示规定同步在“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行政处罚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行政处罚类型为准,自行政处罚作出时间起算。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信用能源”网站原则上不公示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一条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所归集的以下信用信息不予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公示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除前款规定不予公示的信用信息外,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的司法裁判及其执行类信息,其他部门认定的信用信息,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业务领域之外的信用信息等,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 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登录系统可查询自身信用信息。查询其他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的未公示信用信息,应取得被查询经营主体的书面授权。自查询之日起,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保存查询记录3年。 第十三条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申请共享信息的部门(单位)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申请,内容为信用信息的使用用途和共享类型。属于无条件共享的信用信息,可通过系统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信用信息,申请共享信息的部门(单位)还应依据有关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国家能源局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审核同意的,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申请共享信息的部门(单位)通过系统获取信息并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若经审核不予共享,应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在“信用能源”网站终止公示后转为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验、可核实、可追溯。 第十五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信用信息不停止公示。 针对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作出的行政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作出原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步撤销或变更相关信用信息,并自动推送至“信用能源”网站。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指导开展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第十七条 对守信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行政审批、准入注册、资质许可、项目核准、财政资金支持、试点示范等工作中,对守信主体可采取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在供应商遴选、合作方签约、市场化交易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守信主体可采取优先签约、提供增值服务等便利优惠。 (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可将守信主体作为诚信典型和优先推荐对象,加大宣传支持力度。 (四)依法依规实施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八条 对失信主体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可将失信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在办理行政许可、项目评审、行政审批、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中,予以重点核查,不适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或撤销其所获荣誉,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参加试点示范资格等。 (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可结合行业自律及企业管理要求,对失信主体依法规范实施信用约束措施。 (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按照国家标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范》及相关规定,开展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公共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按国家标准规范,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类。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为D类。 (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A类、B类经营主体,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C类、D类经营主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具体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戒。 (二)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以能源行业公共信用评价为基础,开展相关信用评价,在企业管理和行业自律中深化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注册准入、信用修复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对信用承诺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一)鼓励经营主体在接受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开展市场交易和合同签署等活动中主动自愿作出信用承诺,在自主提供法定需要之外的相关信用信息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国家能源局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将经营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依规予以监管处置。 第二十一条 鼓励支持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深化应用信用信息,创新开展信用工作,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做好相关主体信用状况披露。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相关条件均可申请信用修复。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因失信行为受到一定期限约束,在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后,由国家能源局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公示失信信息、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修复申请同步推送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谁作出、谁修复”的原则,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达到规定的最短公示期;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应提供法定责任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向能源行业经营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履行信用修复告知义务,鼓励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信用修复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上传法定责任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二)受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应在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录入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系统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要现场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复决定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修复状态。信用修复后,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能源”网站应与“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更新,及时停止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六条 失信主体持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国家能源局可在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中采用暂时屏蔽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适当方式帮助企业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认为“信用能源”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存在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信用能源”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其中,同步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信用能源”或“信用中国”网站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异议申请后,通过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推送至异议数据归集单位,由其核实相关情况。异议处理期间,相关信用信息应当进行异议标注,但不影响披露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异议数据归集单位收到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的异议申请后,应及时完成异议信息处理。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步按照处理结果对异议信息进行处理,撤销异议信息标注,“信用能源”和“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更新相关信用信息。 异议申请人提出理由不成立,或异议数据经核验无误的,异议数据归集单位应当告知理由。 从受理异议申请到办理完成的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认可,或认为信用信息管理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要求报送、归集、公示信用信息; (二)未依法履行异议信息处理、信用修复职责; (三)非法获取、出售信用信息; (四)泄露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 (五)虚构、篡改、毁损信用信息; (六)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对负有相关责任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会公众对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按照“信用能源”网站公示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依法规范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 第三十三条 落实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侵权责任追究和应急处理有关规定,强化信用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责任,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原《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国能资质〔2016〕388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http://www.nea.gov.cn/20260107/7b3c26b1527d4283a7736680a3755a43/c.html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1-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6号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5年11月20日 附件:《信用修复管理办法》.pdf 政策文件: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511/t20251126_1401911.html
专栏 国内政策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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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6〕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2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6年重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着力构建一站式服务企业闭环机制,坚持数字化赋能、小切口破题,持续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提供坚实支撑,制定本方案。一、构建公平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一)提升经营主体准入准营便利度。优化经营主体注册、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登记、公积金登记事项,压缩经营主体开办时间至1个工作日内。开展省、市、县三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推行“非禁即入、单外无单”,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进迁入申请、迁出调档、变更登记、税务迁出及社保、医保、公积金迁移等事项,跨区域联动办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省医保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健全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强制注销和强制清算制度。针对企业股东(出资人)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企业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可以由该股东(出资人)股权(出资权益)的全体合法继受主体或者该股东(出资人)的全体投资人代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决议上说明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情况。自然人股东死亡导致其出资的企业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代为办理注销。有权继承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厅)(三)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建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专项议事规则”,强化部门会商沟通与联动查处,形成监管合力。扩大交易过程信息公开范围,推动更多领域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提前公示。升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健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功能,推进专家资源全国共用共享,实现我省评标专家库与国家专家库对接联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政务服务码在公益文旅场所多场景应用,实现景点打卡、线上预约等功能。聚焦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领域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欺客宰客、价格违法、食品卫生、虚假宣传等行为。依托“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旅游诉求24小时快速反应机制,提升消费投诉举报处置效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五)推广非现场监管模式。推动在市场监管等重点行业领域实施“白名单”改革,将风险低、信用好的优质经营主体纳入白名单,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升级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管与信用监管平台,建成覆盖全省卫生健康主要监管领域、贯通省、市、县三级的智能化监管体系,推行“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检查为辅”的新型监管模式。依托信息化系统、远程视频等设备,以“企业自主管理+数字远程监管”方式,对“两客一危”营运车辆、二级以上客运站等实施非现场监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二、构建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六)打造智能化服务载体。建强“吉事办”助企惠企服务专区,推动经营主体办事服务整合入驻,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网办发生率达到65%。加快长春都市圈政务服务通办进程,推动各类办事系统与“吉事办”四端融合对接,2026年底前办件量70%的政务服务事项实现长春都市圈通办。(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七)聚焦提升行政效能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持续抓好“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加快业务流程再造,合法合规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制度机制,打通数据壁垒,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加强部门协同和服务集成,带动政府治理能力整体提升。(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八)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助企服务办公室,统筹各类服务资源,拓展金融、人才、科技、法律等增值服务,延伸“一件事”服务链条,开展产业链发展“一类事”集成服务,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衍生服务。持续推进开发区助企服务港建设,打造“一区一港一特色”服务品牌。(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商务厅及各市、县级政府)(九)强化政策直达平台建设。依托政策直达平台归集各部门新出台或更新调整的涉企政策,根据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行业属性等数据,完善用户标签体系和政策映射关系,构建涉企政策“画像库”,优化政策发布、查询、匹配等服务功能,主动向企业推送政策资讯,提升涉企政策精准推送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十)健全诉求闭环处置机制。畅通政府网站、“吉林营商环境”微信公众号、“12342”投诉举报热线和来信来访“四位一体”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托营商环境、接诉即办智能管理平台,设置服务企业群众二维码,增加诉求反馈功能,完善“企呼我应”工作机制,对久拖未办、跨部门联动等事项实施清单管理,集中会商、协同办理、限时办结、跟踪反馈。健全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在信息技术、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增设监督员、监测点,推动实现“实地体验—意见收集—改进提升”闭环。(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十一)提升纳税服务智能化水平。推动“乐企”直连申报平台应用,为试点企业提供直连申报服务,整合加工企业申报及开票数据,实现纳税申报自动预填、一键申报。优化税费申报智能校验服务,对企业填报数据自动校验,生成自检清单和更正指引,及时进行风险提示,推送企业自查自纠,降低错报、误报、漏报风险。(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十二)创新移民事务集成服务。建设集涉外政务服务和“管家式”社会化服务于一体的省级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推出海外人才、引资引智、跨境文旅、出入交流、生活融入“五个一件事”集成服务。在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设立4个分中心,开设“涉企专窗”和外籍人才服务专线,为外籍人才办理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三、构建精准适配的要素环境(十三)强化土地要素供给保障。全面推行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模式,新增工业用地全部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完善拿地即开工服务机制。(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及各市、县级政府)(十四)优化人才引育服务体系。围绕用人主体对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需求,召开域外引才招聘会,举办“本硕博吉林行”活动。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企业用工服务渠道,升级“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加强与专业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全面、及时、免费的用工保障与政策咨询。落实安家补贴、就医出行等激励政策,营造“近悦远来”人才生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市、县级政府)(十五)加大金融服务支撑力度。加强首贷户培育,优化续贷办理流程,全面落实中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积极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扩大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规模,降低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强化融资担保增信,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能担、愿担、敢担”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信易贷”平台作用,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提升吉林股交所“专精特新”专板精准服务能力,加快企业挂牌上市进程。(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十六)提升能源保障服务能力。将160千瓦及以下民营经济组织纳入低压办电“零投资”范围,严格执行全过程办电限时制。建立政企信息共享机制,推行重大项目用电“项目长”包保制,主动提供政策咨询与办电指导,加快项目接电投产速度。科学规划配电网布局,适度超前布局变配电设施,提高配电网灵活转带和自愈能力,综合应用“转、带、发”等技术手段,保障高质量供电。(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吉林省电力公司、地方水电公司)(十七)强化数据要素赋能作用。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规范公共数据登记管理,扩大公共数据资源供给,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谋划实施一批授权运营应用场景。完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体系,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评价指标,健全共享协调和纠错机制,强化政务数据供需对接和应用推广,围绕民生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打造典型应用案例并推广复用。推动农业农村、工程项目建设等领域审批结果证照电子化,扎实推进国家身份证电子证照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十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打造概念验证和中试平台,在省科技发展计划中重点支持概念验证和中试中心建设,推动科技成果在省内落地转化。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推动科研院校重点科研基础设施和创新平台向企业开放共享。做好“科创专员”“产业教授”选派工作,强化政策协同配合,畅通企业和高校院所人才交流通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构建诚信守诺的信用环境(十九)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严格实施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将政府及其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等领域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失信惩戒系统推送给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十)深化信用修复便利化服务。在“吉事办”平台上线信用修复功能,实现信用修复“掌上办”。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行政处罚和重点领域严重失信“双书同达”制度,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多方修复协同。(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市场监管厅)(二十一)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推动信用报告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广泛应用。深化“信用代证”改革,拓展专项信用报告替代领域,扩大报告适用对象范围,丰富报告查询服务内容,探索建立专项信用报告跨省互认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五、构建活力迸发的开放环境(二十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建设外商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完善外资企业服务“直通车”协商机制,促进外资向重点园区、重点产业集聚。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障外资企业在要素获取、资质许可、经营运行、招标采购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二十三)促进口岸通关便利化。落实进口原油、水泥、服装、人造板检验采信制度,实施归类预裁定等措施,进一步提升进口通关效率。(责任单位:长春海关)(二十四)推进智慧口岸建设。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全链条拓展,提供更多范围的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启用国际道路运输便利通关服务系统,实现珲春公路口岸出境货物运输车辆100%预约通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二十五)提升互市贸易质量。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互联网+互市贸易”,扩大互市贸易规模与质量,完善沿边开发开放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六、构建健康可持续的产业环境(二十六)优化特色产业环境。围绕汽车制造、生物制药、冰雪旅游等重点产业,中省直有关部门主动下沉服务,精准赋能,支持各地立足产业特色,定制涵盖专业服务、要素保障、监管服务等内容的专项产业营商环境政策。各地区强化优化营商环境和产业投资促进的协同联动,聚焦重点产业链实施“一链一策”,深耕产业链延伸和上下游协同配套,以一流产业营商环境吸引企业落地集聚。(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十七)做大做强人参产业。健全人参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强化种植、加工、销售、检验检测等环节监管,建设吉林人参“一参一码”追溯平台,实现人参产业全方位、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培育具有资源集聚力、市场竞争力、行业影响力的“专精特新”人参龙头企业,加强人参特别是林下参新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建立“吉林长白山人参”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检察保护联盟,加强长白山人参等地理标志产品司法保护。(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林草局、省检察院及各市、县级政府)(二十八)全面打响吉粮品牌。依托跨省对口协作和大型展会平台,深化吉林粮食产销对接。深耕电商渠道,打造吉林大米“爆款”产品,构建“线上线下全覆盖”营销矩阵。推进吉林大米、鲜食玉米产品分级分类,实现质量追溯全覆盖,提升吉粮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七、构建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二十九)推动《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清单化管理。聚焦新修订条例的核心条款,拆解细化具体落实举措,编制形成任务清单,分年度明确重点任务抓好落实。建立健全调度督导机制,定期跟踪任务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三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高精特新”产业集中区建立知识产权联勤保护工作站,为企业提供咨询求助、举报投诉、联调联动、快速处置一站式服务。深入开展“昆仑”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侵犯“驰名商标”“老字号”、高新科创企业和侵害本地特色产业美誉度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推进高校院所存量专利盘点盘活,推动高校院所突破“一次性买断”传统模式,积极尝试“先使用后付费”“开放许可”等转化运用新模式。建立吉林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规则,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数智化应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三十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巩固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整治成果,常态长效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建立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促进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中省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促落实,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基层首创精神,支持先行先试,加大先进经验复制推广力度,营造尊重企业家、尊重创业者的良好社会氛围。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对上争取、横向协同、对下指导,各责任单位要细化落实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地区要夯实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营商环境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各项优化举措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3-13 -
(2019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12月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12月4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章 要素支撑第五章 信用建设第六章 开放提升第七章 监管执法第八章 法治保障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各类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检查,以及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聚焦体制机制障碍和影响制约营商环境优化的堵点卡点,推进深层次改革,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持续增加发展动力和社会活力,实现吉林高质量发展。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听取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实际情况和问题,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第八条 本省坚持各类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和公共应用支撑体系共建共享,通过数字化治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推动经营主体合法经营,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反映情况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并及时清理废止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政策规定;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设立分公司、要求特定行政区域业绩、在本地区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门槛;不得在市场准入方面对经营主体的资质、资金、股权比例、人员等设置法定条件之外的条件。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可以依靠市场充分竞争提升供给质量的服务业行业领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取消准入限制。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行经营主体名称登记自主申报机制,简化经营主体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推行经营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经营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经营主体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提示其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第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营主体迁移服务协调机制,简化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的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经营主体迁出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原许可证件到期后,可以在当前所在地相关机关办理延续或者换证手续。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完善经营主体相关数据采集、分析和预警体系,及时发布市场风险预警信息,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相关经营许可机关应当建立歇业协同服务机制,加强歇业信息共享和政策支持。第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经营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纾困帮扶政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展期、续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和应急转贷资金。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相关经营许可机关应当优化经营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经营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前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破产企业信用修复、资产处置、税费办理、风险防范、职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系统,整合全省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为经营主体缴费和拒绝违法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对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越权收费、重复收费的,经营主体有权拒绝缴纳,并向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及时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一般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专利导航和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为经营主体提供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落实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反应、行为保全、惩罚性赔偿等制度。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应急援助机制,完善涉外知识产权专家库和境外风险信息库,加强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等信息供给和服务。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程序、结果、监督等信息,优化场所、信息、档案和专家抽取等服务,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不得将经营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监管、全领域监管及信用监管。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工商联等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政府和经营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联系服务经营主体功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自律管理,及时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经营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服务。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不得超出其法定职权范围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经营主体实施下列行为:(一)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经营主体的财政性拨款、扶持经营主体的专项资金以及依法应当退还经营主体的税金、收费、财物等;(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以及其他费用;(三)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主体接受培训;(四)强制经营主体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五)强制经营主体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商品、劳务或者技术;(六)向经营主体违法罚款、违法违规收费、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经营主体捐赠捐献和参加商业保险;(七)要求经营主体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八)违法违规对经营主体进行考核、排名、评比、评优、达标、鉴定、考试等活动;(九)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停产、停业;(十)其他侵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妨碍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质量,为经营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和相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保密事项除外。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内容,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对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有关部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线下政务服务机构等渠道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步更新。有关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等方式,保证政务服务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 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联办。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统一的线下政务服务机构,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实行“一窗通办”。政务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自助办事区域,并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政务服务;未提供预约服务的,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兜底服务窗口,及时协调解决办事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第三十三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对企办事窗口,为经营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终端,整合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归集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推进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向线下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权限和共享数据,实行“一网通办”,实现网上直办、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第三十五条 本省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省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并规定证照、签章等电子材料具体业务应用场景。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证明、电子签名、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营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公用服务事项,可以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和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签名进行确认的电子材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材料,但依法应当核验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索要单位、办事指南等,并实行动态调整。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可以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替代的,或者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向经营主体重复索要。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兜底性质的“其他材料”“有关材料”应当作出明确规定,不能明确且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公开容缺受理的适用事项,明确事项的主要申报材料和次要申报材料。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当场予以办结的,可以不再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期限及未补正风险提示。对主要申请材料具备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请材料有欠缺的,可以先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更正的全部内容和期限。受理机关应当为申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受理机关出具受理、先予受理书面凭证的,可以采用加盖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推送给申请人。第三十九条 本省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制度。省审批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或者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第四十条 本省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由审批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满足条件的,应当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平台。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编制并公布作为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办理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流程,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省网上中介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机构选择、费用支付、报告上传、服务评价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审批机关不得与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联,不得强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本行政区域外的中介服务机构向本行政区域经营主体提供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审批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经营主体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惩戒和淘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状况和考核评价结果。第四十二条 企业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办理项目核准、备案,取得投资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企业选择线下申报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协助企业录入在线平台。涉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推行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勘验、联合审图、联合测绘、联合验收。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推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经营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经营主体承担。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准入条件和标准并公示后,相关部门可以根据企业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四十三条 本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并会同省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实行差异化审批、监督和管理。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由有关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项目范围、开工条件。项目单位取得用地手续、规划许可,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有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对其他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第四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公安、税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民政、林业和草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在线登记服务,也可以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第四十五条 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经营主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动产担保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四十六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国家规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开展宣传辅导,对经营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推动纳税事项全省通办,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简并申报缴税次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的规划、产业、融资、奖励、补贴、创业、创新、人才、市场等政策,自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建立政策辅导机制,通过宣传、解读、精准推送和接受咨询等多种形式,提高经营主体对政策的知晓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优惠政策免于申报的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的,应当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惠政策跟踪落实制度,定期梳理和研究市场主体诉求,采取组织协调、催办督办、情况反馈等措施推进政策落实,保障优惠政策“刚性兑现”。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制定的涉及经营主体政策进行清理、整合,对不符合市场规律、不适应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不具备兑现条件、不明确兑现流程的政策进行修改、废止,按照“一个产业一个政策”的原则对政策进行整合。第四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社会氛围。第五十条 本省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与经营主体经营者交往规则,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听取经营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并依法帮助解决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得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经营主体负担。第五十一条 本省实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健全政务服务流程、效率、质量的评价、反馈、整改、监督等工作机制,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经营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对差评快速响应、及时反馈,评价和回复应当公开。具体办法由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要素支撑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资源环境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提升要素交易监管和服务水平。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存量建设用地等要素资源,科学制定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有效投资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优化工业项目供地流程。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满足经营主体差异化的用地需求。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合理降低其产品、服务价格,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水、电、煤、气等资源性产品交易和供应制度,减少交易和供应中间环节,降低经营主体用能成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优化业务办理模式,简化报装手续,压减办理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开明确的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承诺时限等内容,向经营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的服务,不得以指定交易、指定施工企业、拖延服务等方式强迫经营主体接受不合理条件,不得违法违规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转嫁成本。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应当提高水、电、气供应的可靠性,研究和应用新技术减少中断供应的时间和次数,不得违法对经营主体中断供应。第五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通用标准的接入工程,由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投资建设,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建设费用。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产融合作对接,完善产融合作对接机制,建设产融信息对接服务平台,汇集、发布产业政策、融资政策、项目投资、招商引资等产融政策信息,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入驻、发布金融产品服务信息,征集、发布经营主体融资需求信息,促进政府与金融机构、经营主体信息高效精准对接。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跨部门、跨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信用融资产品,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提升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第五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得收取有关规定之外的费用。金融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金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资费标准和账户类业务的办理时限。金融机构不得收取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出资新设、增资扩股、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改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适当降低或者取消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提高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保本微利运行,合理收取担保费,积极向经营主体让利。第六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优化业务模式,为经营主体提供全生命周期综合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在融资额度、利率定价、审批通道、绩效考核、产品研发等方面实施专项管理。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凭借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者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政府采购人应当支持配合中标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上市培育,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技术含量高、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建立服务直通制度,协助企业依法处理因上市挂牌、改制、重组、并购涉及的资产权属、税费补缴等问题。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建立健全数据权益、价格形成、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的制度,推进数据分类分级使用和市场化交易,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数据加工、应用企业以及数据经纪、数据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托管、数据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和安全交易。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就业信息资源,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需信息匹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营主体需求,完善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对高层次人才在薪酬分配、职称评定、住房安置和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第五章 信用建设第六十四条 本省加强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给经营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给经营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经营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违约拖欠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账款。对因拖欠造成的损失,经营主体有权要求赔偿。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经营主体账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履约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内容。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采集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使用,完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经营主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土地供应、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地方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不得扩大清单内惩戒措施的适用对象范围,不得加重惩罚。地方性法规对失信惩戒措施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结果互认、共享和同步更新机制建设。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完成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惩戒和重点监管措施。第六章 开放提升第七十条 本省对标国际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推进贸易便利化,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鼓励各类企业在本省设立总部机构以及研发、营销和结算等功能机构。支持创设与本省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国际组织。第七十一条 口岸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海关、边检等部门健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减少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公布口岸收费清单,精简优化通关和中转流程,提高通关效率。第七十二条 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歧视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并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第七十三条 本省实行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并联审批。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具体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境外人员入境住宿、出行、支付等提供便利。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涉外经贸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强化对外部经济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应对国际贸易摩擦,防范国际贸易风险。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国际贸易促进机构等应当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服务。第七章 监管执法第七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对经营主体进行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公平公正监管、信用监管、综合监管,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定职责,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权责清单,编制监管事项清单,明确监管的主体、对象、内容、范围和监管责任等。监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现监管全覆盖。第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第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第七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基本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实施非现场监管,应当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数据安全和商业秘密。第八十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禁止超标的、超范围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第八十一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公布,实行动态调整。第八十二条 本省全面实施行政检查备案制度。开展行政检查前,应当将实施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等信息在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系统报备并主动向经营主体亮码进行核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如实填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多个部门对同一经营主体提出行政检查计划的,由审核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直接涉及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二十日内,将检查依据、理由和检查情况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经营主体名录库和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严格执行行政检查活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经营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第八十四条 禁止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禁止选择执法、过度执法。行政执法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鼓励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公开。第八章 法治保障第八十五条 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实地调研、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合理采纳经营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八十六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经营主体化解纠纷提供多元解决方式,完善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商事调解机构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对涉及经营主体的行政复议案件做到应收尽收、应受尽受、便捷高效。加强行政复议阶段和解、调解力度,充分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为经营主体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引导和帮助经营主体依法维权。第八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考核体系,发挥营商环境监测考核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引领和督促作用。第八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对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首办负责、限期办结等制度,定期公开投诉举报办理情况,公开曝光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进行按责转办、跟踪督办,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转办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办理,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反馈办理结果。第九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营商环境监督工作:(一)组织重点督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明察暗访;(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三)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四)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第九十一条 对存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同级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第九十二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相关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使职权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公正高效的诉讼服务体系,完善法律监督方式,畅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司法救济渠道,依法纠正违法行政行为,通过延伸司法职能引导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营商环境监督。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负责人、商会负责人和群众代表,担任营商环境监督员,对营商环境进行监督。第九十六条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予以公开曝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客观、真实、公正报道,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不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第九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有权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及时予以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章 附 则第九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专栏 省内政策2026-01-13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信用服务活动,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防范化解信用服务风险,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信用服务活动的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从事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信用调查、信用培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第四条 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审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各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市(州)、县(市、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履行对信用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信用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网信、市场监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 机构申报第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自主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业务经营中提供的信用服务、信用产品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在信用服务机构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信用网站上予以公示。省外信用服务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由省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本省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由注册地所在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审核。第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自主申报,应当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一)机构基本情况: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实际办公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等;(二)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三)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和主要员工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学历及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职称)证书等;(四)信用服务年度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资质情况、公司经营状况、信用业务开展情况等(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企业无须填报);(五)信用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六)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第九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内容完整的以下资料:(一)开展信用服务业务的制度性文件,包括业务规程、异议处理程序、质量控制体系、信用报告评价标准、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信用产品样本等材料,并加盖公章;(二)公司持有信用管理、法律、会计、金融等专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认证的全职从业人员的详细信息;(三)其他企业自愿申报的材料。第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章程中业务范围不包含信用服务内容的;(二)注册机构或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以虚假信息申报的;(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予申报的情形。第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申报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变更信息资料。第十二条 信用服务机构发生解散、注销、破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等情况,不再从事信用服务相关经营活动时,应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申请注销,各级信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信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要监管注销机构妥善处置信用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安全。第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填报上一年度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的规范格式,并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第十六条 信用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将约谈或者书面通知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信用报告未能真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或者将企业评价结果与收费挂钩,以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二)通过虚假商业宣传、承诺评价结果、诋毁其他信用服务机构等方式承揽业务,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的;(三)一年内因信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被服务对象投诉二次以上且经查实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对异议申请主体造成影响的;(五)连续二年未提交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的;(六)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七)虚假填报登记信息、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信息以及信用服务年度报告等情况的;(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行业自律第十七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信用服务行业组织。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诚信从事信用服务活动,并接受同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加行业统计、培训、宣传、公益等活动,加强信用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公信力。第十八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妥善保存合同文本、费用收取凭证、提供的信用服务产品等业务档案。第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使用、存储等管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有关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条 在确保安全及取得信用主体充分授权的前提下,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好、专业服务能力强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第二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对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采集、使用的信用信息属于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保持一致。第五章 权益保障第二十二条 信用主体向采集自身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信息来源、内容、变更及其相关使用等情况时,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向其提供查询等服务。信用主体认为信用服务机构采集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信用评价不当,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信用服务机构提出异议、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核查、作出是否更正或者删除的决定,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的信用主体,作出不予更正或者删除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异议处理期间,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信用信息作出异议标注。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信用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内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其他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专栏 省内政策2025-08-21 -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府办发〔202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辽源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辽源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主要任务(一)聚焦政务服务效能,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1.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开展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化、标准化梳理,全面复用认领省直厅局政务服务事项库,统一办事指南、流程和表单材料;梳理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需求,推动“免证办”“减证办”;排查本领域小程序、APP,与“吉事办”全量对接,推动市、县区“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并向基层延伸。在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一网通办”专区,组建帮办代办服务团队,常态化开展服务培训;在有条件的便民服务中心、银行网点、产业园区等场所布设自助服务终端,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网办、掌办、自助办办事,提高网办发生率。2.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在巩固国务院第一批13个事项落地成果的基础上,持续拓展服务事项及范围,简化办事流程,全面推进落实食品经营等高频证照智能联办、全市公安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电力外线工程关联业务“一次办”等73个“高效办成一件事”,实现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探索引入人工大模型,打造智慧服务新模式,提高政务服务效率。3.优化市场准入准出。简化办事流程,大幅压缩行政许可时限,将办理时间压减至50%。深化“网上办、一日办、免费办、怎么能办”,提升企业开办便利程度。拓展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一网通办”办理体系。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动准入准营同步提速。推进企业注销一件事,实行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办理事项“一网申报、并联审批”。4.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对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等5类建设项目可免予办理备案手续;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通用设备制造业等9类建设项目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免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5.落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各县区政府、辽源高新区管委会统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鼓励“多评合一”,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化”出让工作。鼓励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标准地”。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增供应工业用地至少1宗实行“标准地”出让。6.提升纳税便利化水平。依托“征纳互动”平台,推动更多税费服务事项实现全程网上办。深化“政策找人”和税企直联包保服务机制。推进“税企面对面”,实行市场主体诉求“集收分送”收集办理,依托三级“分级分类”沟通交流矩阵,完善问题收办“闭环管理”。升级税费诉求解决机制。持续打造“吉诉办”特色服务品牌,深化“高频诉求常态办”工作实效。持续开展“春雨润苗”“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税商联动”等活动,细化专精特新、“智改数转”“独角兽”“小巨人”企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梯度培育和重点扶持服务举措。7.优化应建防空地下室报建审批。继续实行新的人防面积计算标准,落实工业类项目配建比例由3%下降至1%、学校类项目减半征收、非营利性医疗和养老项目减免等各类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压力。8.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自选式”联合验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开展线上协同服务,线下联合会商,推行项目审批辅导和领办协办服务。在全面推广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基础上,推行“按需验”“限时验”“单独验”,支持建设单位按需求分阶段办理竣工验收事项,助推项目早建设、早投用、早达效。9.实施“全周期”助企服务保障。在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助企服务办公室”,根据企业需要,提供帮办代办、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并联审批等增值服务,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加大协调保障力度,从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市场监管等环节实施“港湾式”保障服务。10.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开展“7×24小时”预约通关模式。积极应用推广“智慧海关建设”成果,深化进出口货物“远程属地查检”和“批次检验”监管模式改革,不断扩大“远程属地查检”试点产品范围,在出口农食产品等领域探索开展“批次检验”试点工作。全面推广应用海关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及“云签发”模式,提供“在线审核、当日寄递”签证服务。11.建立良好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改进招标投标领域评标方法,扩大远程异地评标和“双盲”评审适用范围,用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强化异常数据的抓取、分析,形成穿透式监管,及时识别、移交违法违规线索,确保招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过程公平、公正、透明。(二)强化涉企要素保障,优化企业发展环境。12.加强产业“全链条”要素供给。充分发挥产业联盟、商会、行业协会、企业家联盟、校友会在建链强链中的融合作用,强化上下游供需合作、产业协作、创新协同。围绕蛋品、松籽、梅花鹿、大米、玉米等特色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精深加工、品牌培育、研发创新、产品营销等方面,加强政策供给。13.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行动。支持企业牵头建设市级以上科技创新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支持企业申报省级科技发展计划等项目。加快推动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化发展,建立校企共引共用高层次人才、重点企业特设岗位引才机制,健全高校院所全链条适配优质企业对接机制,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人才交流通道。14.着力深化“两找一服务”工程。依托“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征集并推送就业岗位,推进“两找一服务”工程提质增效。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等专项活动。创新实施“北方袜业集团‘千人创业就业计划’”,研究制定配套扶持政策措施,开展招引育留系列活动。依托抖音平台开展直播带岗活动,精准提供企业招工信息。在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举办专场招聘活动。15.探索开展集成式增值服务。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与产业全链条,在市本级及县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服务超市”,组织涉企服务专员入驻,划分政策咨询、项目审批、金融服务等功能区,打造“一站式”服务阵地。同时,强化“兜底办”服务,设立诉求闭环处理专区,实现企业问题“线上提交、分办处置、限时反馈、兜底办理”,提升服务响应效率。16.构建农村物流服务新模式。加快推进“客货邮”三网融合,整合现有农村各行业网点设施资源,构建“一点多能、一网多用、功能集约、便利高效”的运输服务新模式,推动农村物流服务网点未覆盖地区补点建设,消除空白,实现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点100%全覆盖。17.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依托全省综合政策直达平台、企业政策直达平台、“三农”政策直达平台功能,为企业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畅通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就业等惠企政策落实全流程在线办理渠道。发布《辽源市惠企政策手册(2025版)》,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咨询办理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线下面对面、互动式的咨询办理服务,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减少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18.优化涉企行政检查“综合查一次”。合理统筹市、县两级行政检查计划,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强化跨部门联动,优化“综合查一次”,全面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协调。在市场监管、税务、生态、农业农村等领域,探索非现场“无感监管”模式;在全市全覆盖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倒逼问题整改,持续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秩序。19.不断降低司法成本。推动律师服务市场主体常态化,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引导企业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畅通公证“便企绿色通道”,为企业提供加急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明确公证惠企收费政策,为符合减缓收费标准的企业提供缓交或最高减收50%公证费服务。对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案件,鼓励简易程序办理,将审限缩短至2个月,减少企业诉累;对连续三年亏损企业仲裁收费减免20%;以和解或调解方式审结的涉企案件,仲裁收费减免50%;妥善处置政府化债后续工作,帮助企业解决立案难、审理难问题。20.实施政务失信记录和失信惩戒。依托全省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政府合同履约智能化管理、动态监控,实现签约及时录入、履约全程监管、异常预警提醒、违约失信记录的闭环管理。依托市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归集政务主体失信信息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推送的投诉举报问题第一时间转交至有关部门开展核实认定,对情况属实的失信政务主体,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失信惩戒。健全破产案件办理机制,完善“府—院—企”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长效协调会商机制和日常沟通机制,确保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拖欠账款案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销号。(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提振企业发展信心。21.开展涉企乱审批整治。强化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市场准入退出职责的监督,重点整治行政许可拖延不办、私设门槛、变相设置许可条件、刁难企业、吃拿卡要、收受或索取财物、执法服务不优,服务承诺落实不到位,该取消的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不取消,该减的许可条件、许可程序不减,该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不推行问题,切实提高市场活力。22.开展涉企乱收费整治。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项目,严格落实收费项目清单制度,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退会、变相收费等问题,严厉整治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清单外擅自设立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23.开展涉企乱检查整治。在全市全域全覆盖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坚决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不亮码不检查。集中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借各种名义变相检查、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多头检查等突出问题,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24.开展涉企乱处罚整治。强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重点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执法领域和大额顶格处罚执法案件。重点整治处罚依据不准确、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小错重罚、同案不同罚、过度执法、粗暴执法、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重复处罚等问题,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25.开展涉企乱强制整治。重点整治滥用羁押性、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切实坚定市场信心。26.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并组织“回头看”,切实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严查招标人“明招暗定”、监管人员设租寻租、项目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等工程招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持续推进智慧化协同监管,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27.开展涉企为民服务乱象整治。持续加强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服务窗口管理,重点整治网上服务指南不准确、公开承诺与实际办事不符、信息化系统不好用和线下服务窗口设置不规范、一次告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服务态度冷漠等问题,纠治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将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等违规行为,切实提升涉企服务质量。严厉整治水电气热、银行等公共服务企业效率不高、服务意识不强,以及利用垄断优势吃拿卡要等问题,持续规范公共服务。(四)健全落实保障机制,凝聚营商发展合力。28.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加大全市各类拖欠企业账款线索的排查力度,不断补充和完善全市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台账,落实对拖欠主体进行函询、约谈、督导、通报的制度机制,形成惩戒约束效应。29.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服务机制。建立政企圆桌会、座谈会、领导接待日等沟通交流机制,实施台账管理,定期梳理汇总企业反映涉及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分析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问题、共性问题有的放矢推动解决,切实为各类经营主体排忧解难。30.建立企业投诉“即诉即办”工作机制。不断加大各级政企互动交流群覆盖面,公开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电话,常态化开展“营商环境接待服务日”“政府开放日”活动,拓宽企业诉求渠道,完善“受理—处理—反馈”闭环工作机制,构建实时受理、诉求分发、接件办理的高效响应体系,及时解决企业投诉问题。31.建立明察暗访机制。常态化开展营商环境问题明察暗访活动,及时发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随意检查、任性执法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对各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台账式管理,定期跟踪督办、挂牌督办,确保营商环境问题“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声”。发布《关于公开征集破坏营商环境线索的公开信》,建立线索移交机制,公开曝光破坏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提升警示震慑力度。32.建立企业评议机制。召开营商环境满意度测评大会,采取政府部门主要领导现场述职+现场评议+现场公布测评成绩的方式,开展百户企业评议政府部门活动,评选出企业满意部门,把营商环境评判权交给企业,实现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说了算。33.建立营商环境指标预警监测机制。依托全省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各领域存在突出问题,定期召开营商环境指标建设调度会议,推动各部门加大问题整改工作力度,力争做到营商环境问题尽早发现、提前介入、及时解决、未诉先办。34.建立营商环境共建机制。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狠抓落实,持续跟踪监测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政务新媒体等平台资源,全方位、立体式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政策、新举措和新成效,讲好“辽源故事”,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处处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辽源融媒体等主流媒体要深入挖掘并广泛传播企业家的创业历程、创新精神和社会贡献,积极树立优秀企业家典范,营造全社会尊重和关爱企业家的浓厚氛围,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新的活力。二、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切实承担本县区、本部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程主体责任,加强对具体举措的研究部署,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举措,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工作任务和重点举措顺利推进、落实到位。(二)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形成工作有力度、成果可预期、市场有感受的任务清单。对重点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对照各项工作任务,逐条研究、细化举措、明确时限、挂图作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三)鼓励改革创新。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始终对标先进地区的一流标准和创新做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锐意进取,运用一系列具体、扎实的改革创新举措,解决制约营商环境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通过机制创新,破解制约营商环境发展的体制机制因素,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四)加强监督考核。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和巡视巡察深度融合,强化对《辽源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实施情况跟踪监督,各有关单位于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至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营商环境督察科(联系人:赵梅群 联系电话:3320099 邮箱:srbzhk@163.com)。将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纳入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评估范畴,切实鼓励先进、激励中进、鞭策后进,全面提升全市营商环境。(五)强化宣传引导。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宣传工作,深入解读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及时总结和复制推广改革创新中的先进经验做法,提高知晓度和应用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全民参与的营商环境建设良好氛围。
专栏 省内政策2025-07-24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5〕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 《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吉林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2025年重点行动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是推动吉林高质量发展明显进位的基础工程,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经营主体需求,实施营商环境优化重点行动,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经营主体的感受为标准,聚焦经营主体最关心的领域,明确重点目标,靶向发力,有效解决企业反映集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加快推动全省营商环境实现根本性转变,切实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改革引领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紧盯经营主体所需,围绕准入准营、执法检查、招标采购等重点领域和项目审批、融资贷款、人才引进、税费缴纳等关键环节,聚焦企业最不满意之处、最急迫解决的问题,充分借鉴先进省份成功经验,谋划推出一批“标志性、创新性、突破性、牵引性”改革举措,以机制创新突破体制障碍,以改革“硬举措”优化“软环境”、激发新活力,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进一步增强吉林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二)实施重点整治 1.开展涉企乱检查整治。在全省全域全覆盖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坚决做到清单之外无检查、不亮码不检查,从源头规范行政检查。严厉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借各种名义变相检查、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等突出问题,持续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2.开展涉企乱执法整治。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违规执法、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过度执法、粗暴执法、机械执法、钓鱼执法、执法“寻租”,滥用羁押性、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文明执法,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3.开展涉企乱罚款整治。强化对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重点整治违规设定罚款、实施罚款,趋利性罚款,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重复罚款、以罚增收、以罚代管,滥用行政裁量权,小错重罚、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问题,切实坚定市场信心。 4.开展涉企乱收费整治。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等项目,严格落实收费项目清单制度,严肃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收费减免政策,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阻碍退会、变相收费等问题,严厉整治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清单外擅自设立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技术性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等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5.开展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整治。加大各类隐性准入壁垒排查力度,重点整治准入准营前置审批设置不合理不清晰、许可审批改为备案后“换汤不换药”、新经济领域准入标准滞后、公共服务领域存在垄断经营和“准入难营”、排斥外地企业和商品、限制公平竞争等问题,切实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 6.开展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对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并组织“回头看”,切实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严查招标人“明招暗定”、监管人员设租寻租、项目管理人员监守自盗等工程招标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持续推进智慧化协同监管,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7.开展涉企服务乱象整治。持续加强各地各部门服务窗口管理,重点整治网上服务指南不准确、公开承诺与实际办事不符、信息化系统不好用和线下服务窗口设置不规范、一次告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服务态度冷漠等问题,纠治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将中介服务事项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等违规行为,切实提升涉企服务质量。严厉整治水电气热、银行等公共服务企业效率不高、服务意识不强,以及利用垄断优势吃拿卡要等问题,持续规范公共服务。 (三)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1.畅通惠企政策下达渠道。进一步完善全省综合政策直达平台、企业政策直达平台、“三农”政策直达平台功能,为企业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畅通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就业等惠企政策落实全流程在线办理渠道。提升应用广度和智能化水平,加强资质资格、社保缴纳、公积金缴纳等涉企数据归集共享,提高智能校验比对能力,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推动惠企政策精准匹配经营主体并快速兑现。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企政策咨询办理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线下面对面、互动式的咨询办理服务。 2.畅通企业诉求上达渠道。有效利用“互联网+督查”平台、人民网留言板、促进“两个健康”综合服务平台、民营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信息化平台和服务热线,拓宽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完善企业诉求收集、处理、反馈制度。构建省市县三级营商环境监督员、监测点体系,强化“探头探针”作用,精准高效发现问题。健全各地各部门政企圆桌会、座谈会、地方主要领导接待日等沟通交流机制,并实施台账管理,定期梳理汇总企业反映涉及营商环境方面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分析企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问题、共性问题有的放矢推动解决,切实为各类经营主体排忧解难。 (四)完善推进机制 1.常态化明察暗访机制。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明察暗访工作制度,加大各地各部门明察暗访工作力度,形成党委政府督查、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暗访、行管部门排查同向发力工作格局。紧盯关键环节重要领域,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常态化、多手段深入一线摸实情、察实际,深挖深层次矛盾问题。 2.无感动态监测机制。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构建科学、高效、精准的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体系,开展“基层无感”数字化日常监测,通过实时抓取审批、服务、监管等数据,有效监测营商环境优化进展情况和成效。 3.整改销号机制。对各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台账式管理,定期跟踪督办,推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评估验收合格的问题,及时予以销号,确保营商环境问题“事事有人管、件件有回声”,持续推动各地各部门转作风、提效能、优服务。 4.挂牌督办机制。对重大营商环境问题、领导指示批示交办事项,由党委、政府督查机构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反馈时间表并一督到底。各地各部门对挂牌督办事项,第一时间响应,集中研究处置,按时反馈整改结果。 5.定期通报机制。定期对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示范作用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表扬,推广复制经验做法;对服务不到位、政策不落实、企业不满意的典型问题予以通报批评,真正实现典型案例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引领、预防和警示作用。 6.问责追责机制。加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长效联动,根据“危害程度”定期移交问题线索。对经查证属实的问题线索,由责任单位向上级机关作出书面检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责任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7.尽职免责机制。对各渠道反映的营商环境问题,事涉地区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已先于上级机关发现并推动整改的,在倒查责任时视情形予以减轻或免于问责。 三、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在落实“五级书记抓营商环境”机制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压实责任、挂图作战,狠抓落实。各级营商环境建设管理部门要配齐配强力量,实行实体化运作,积极做好沟通联络和协调落实,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二)注重协调联动。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政务服务、行政检查执法、公共服务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组织会商,加强协同配合,集中商讨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到部门、到人,推动及时解决问题。 (三)鼓励改革创新。各地各部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始终对标先进地区的一流标准和创新做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锐意进取,运用一系列具体、扎实改革创新举措,解决制约营商环境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真正以“小切口”的改革推动营商环境的“大变化”。 (四)加强监督考核。推动营商环境建设和巡视巡察深度融合,强化对重点行动任务落实情况跟踪监督。省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要进行全程督导,并纳入年度优化营商环境绩效评估范畴,切实鼓励先进、激励中进、鞭策后进,全面提升全省营商环境。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持续跟踪监测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做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案例,汇编优化营商环境政策集和案例集。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政务新媒体等平台资源,全方位、立体式宣传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新政策、新举措和新成效,讲好“吉林故事”,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处处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附件:吉林省2025年营商环境改革任务清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专栏 省内政策2025-04-09 -
关于印发《大湖街道2025年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临湖办发〔2025〕9号各村(社区)、街道各科室、辖区各企业:现将《大湖街道2025年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附件:《大湖街道2025年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临江市大湖街道办事处2025年2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湖街道2025年营商环境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街道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省、市领导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示精神,按照《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安排,大湖街道决定在全街深入开展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集中攻坚工作。结合我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吉林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为导向,以对标一流营商环境深化改革为抓手,以政务服务优化和数字化建设为突破,以企业和群众满意度、获得感为衡量标准,巩固提升既有优势,全面补强短板弱项,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为我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有力保障。二、工作目标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完备优廉的要素环境、亲商护商的社会环境,助推大湖街道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三、相关要求(一)优化政务服务。 为了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的效率和便利性,大湖街道持续推进“一网通办”,不断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功能,实现更多的政务服务事项能够通过网络、移动设备以及自助服务终端来完成,做到“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此外,我街也在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的流程,通过压缩办理时限,显著提高企业注册登记的便利化水平。为了加强政务服务窗口的建设,将持续推行“一站式”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旨在通过这些措施,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民众和企业能够享受到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体验。(二)强化法治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大湖街道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行为,以此来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还将持续优化涉及企业的执法检查流程,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有效减少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和影响。除此之外,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建设也至关重要,大湖街道当建立一个定期走访企业的制度,以便及时收集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并且迅速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为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环境。(三)健全完善考评体系。要以国家在东北地区率先开展营商环境试评价为有利契机,组织开展好迎接临江市营商环境考评工作,以破解制约营商环境优化的关键瓶颈为重点,以群众满意、客商满意、企业满意为标准,全面准确反映全街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进展和实际效果,查找存在的短板和不足,精准提出改进优化的措施建议,推动体制机制的创新,全力打造市内一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四)抓好宣传解读。大湖街道将充分利用各种线上线下渠道,积极宣传我街道的营商环境优势及政策措施,以提升知名度和吸引力。加强对已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的宣传和解读工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移动终端以及社交平台等多种渠道载体,增强对外宣传推介的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良好氛围,确保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更为顺畅。同时,加强与兄弟街道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其先进经验,共同提升营商环境的整体水平。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营商环境工作的顺利推进,大湖街道成立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和协调推进相关工作。明确各责任部门及个人的职责分工,将具体任务细化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以确保工作的有效执行。(二)完善政策体系。研究并制定旨在优化营商环境的配套政策措施,构建完善的政策体系。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政策切实落实并取得预期效果。(三)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优质干部队伍,是提升营商环境的首要条件。我街将通过开展集中培训、研讨学习等丰富学习形式,优化学习内容,加强理论学习,强化服务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切实提升干部队伍能力水平。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共同推动大湖街道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
专栏 省内政策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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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惠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德府发〔2025〕1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保持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建立健全政府公示地价体系,促进我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作用,按照《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德惠市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德惠市城镇基准地价的定义 德惠市城镇基准地价是指在确定的区域范围内,对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用途,以2023年1月1日为估价基准日,分别评估确定法定最高年期平均容积率条件下的区域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各级(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是指最高年期的基准地价或土地出让纯收益贴现到一定年期的地租标准。 工矿、仓储用地最低价标准是指国家根据城市等别和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确定的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控制标准。工矿、仓储用地基准地价测算结果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标准。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德惠市城镇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土地平均开发条件 城区基准地价的开发程度统一定为“六通一平”(即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暖、土地平整); 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基准地价的开发程度统一定为“四通一平”(即通路、通上水、通电、通讯、土地平整)。 (二)容积率标准 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1.6;居住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1.6;工矿仓储用地的标准容积率为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标准容积率1.2。 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商服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6,居住用地平均容积率为1.6,工矿仓储用地平均容积率为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平均容积率为1.0。 (三)土地利用年期 设定土地使用权年期为各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期,商业服务业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工矿仓储用地为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为50年。 (四)土地还原利率 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确定土地还原率为6.0%;房屋还原利率为8.0%;综合还原利率为7%。 三、德惠市城镇基准地价的覆盖范围 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定级范围是依据德惠市最新城镇开发边界,结合德惠市实际建设情况及上一轮基准地价定级范围综合确定。具体包括城区及17个乡(镇)所辖区域。 四、德惠市城镇基准地价土地级(等)别 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城区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分四个级别,工矿仓储用地分为三个级别,17个乡(镇)分为四个等别。 确定宗地的土地级别和等别应以城区土地级别图和乡(镇)等别图为准。 城区土地级别图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相应土地用途末级执行。 五、土地用途的确定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规定,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各用地类型指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工矿用地、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大类,价格细分到二级类。 交通运输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和特殊用地等用地,参照工矿、仓储用地确定土地价格。 单建地下空间,按规划建筑性质确定土地用途;结建地下空间参照地上主体建筑物性质确定土地用途。 六、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的应用 对于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文件规定的工矿、仓储用地项目,可以执行工矿、仓储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的应用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是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缴纳土地租金的依据,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租金。商品住房用地不适用国有土地租赁。 八、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单独设立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按地下建筑物的最大垂直投影面积计算。为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按所在级别同类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一定比例执行。具体执行比例为:地下一层为20%、地下二层按同级别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执行,地下三层及以下按同级别土地用途土地出让纯收益的5%执行。乡(镇)地下空间基准地价参照城区比例系数执行。工矿、仓储用地利用地下空间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九、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德府发〔2016〕30号)同时废止。 本次公布的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德惠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2.德惠市城区基准地价年租金标准 3.德惠市乡(镇)基准地价表 4.德惠市乡镇基准地价年租金标准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附件:附件1 德惠市城区基准地价表.doc附件2 德惠市城区基准地价年租金标准.doc附件3 德惠市乡(镇)基准地价表.doc附件4 德惠市乡镇基准地价年租金标准.doc
专栏 本市政策2025-12-30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惠市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2日 德惠市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讲求绩效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24〕17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编制2026年预算起,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为确保改革任务落实落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打破支出固化格局,以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为导向,以年度可用财力为基础,根据资金实际需求、项目轻重缓急、绩效评价情况等,综合平衡编制年度预算。坚持破立并举,构建有保有压、突出重点、统筹有力、讲求绩效的预算安排机制,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切实提升财政资金效能,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德惠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大力推进各类资源资产资金的统筹使用,建立健全同一领域不同渠道资金、财政拨款资金与单位资金以及不同年度间财政资金的统筹机制。这一举措旨在盘活存量资金,充分利用增量资金,深入挖掘财政资金潜力,夯实综合财力来源,从而提升财政的统筹保障能力。 1.加强收入预算统筹。强化部门资金全口径编制预算管理,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都要在部门预算中全面反映。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将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与本级同领域资金、债券资金通盘考虑,一并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集中财力保障重大战略和重点任务落实。支持部门在所属单位之间合理调配非财政拨款资金,非财政拨款资金可以满足支出需要的,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统筹研究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 2.加强存量资金统筹。健全存量资金核查和清理盘活机制。全面追踪财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绩效目标已完成的结余资金、因客观原因当年无法形成支出的资金等,应及时交回财政,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对部门和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实施动态监控,常态化开展单位结余资金清理,将确无支出用途的沉淀闲置资金进行清理盘活,调入预算内统筹使用,切实做到“单位全覆盖、资金全覆盖”。 3.加强资产资源统筹。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底数,积极采取市场化方式统筹盘活。推进资产共享共用,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已建成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实现资产跨地区、跨部门、跨级次调剂使用,按规定处置不需使用且难以调剂的国有资产。将存量资产使用状况作为配置增量资产的必要前提,对资产配置超标、存量资产闲置的单位,一般不再新增同类资产配置。加强信息化资产资源管理,坚持“统一规划、集约建设、高效利用”,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二)创新预算编制方式,打破支出固化格局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市自编制2026年预算起,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坚持“量力而行、因事定钱、按事核资”,彻底打破“基数+增长”固有模式,各类支出预算全部“从零编制”。坚持“三保”优先原则,树牢长期过紧日子思想,统筹自有财力、上级补助收入,夯实财力来源,在优先保障“三保+”支出的前提下,结合部门履职尽责需要,有保有压、统筹安排。 1.规范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各单位要以单位性质、编制、人员、资产等基础信息为重要依据,编制年度基本支出预算。 (1)人员经费据实核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各项开支标准,在组织、人社部门工资系统中,据实填报在职职工工资、离退休费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到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财政部门依据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工资数据,据实生成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及住房公积金等人员支出预算。 (2)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公用经费实行人均定额、物均定额、比例定额的核定方式,并结合政策变化、物价水平、财力状况和预算执行等动态调整。持续严控一般性支出,严格新增资产配置,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公用经费部门经济分类科目,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2.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打破支出固化格局,根据机构运转和部门履职基本需要,结合过紧日子各项规定、支出标准、预算评审、绩效管理等,分类分档精细编制。 (1)建立项目支出分类清单。破除基数依赖,严格遵循“因事定钱、按事核资”的要求,根据机构运转、部门履职和公共服务等需要,建立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分类清单。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项目库管理,做好项目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调整以及督促实施、跟踪检查、绩效评价、考评验收、公示公开等工作。项目预算编制要做到立项依据充分、绩效目标合理、实施方案可行、资金计划详细,从预算编制源头提升项目成熟度。 (2)健全支出分档排序机制。区分轻重缓急对项目支出进行有效排序,并同步上传政策依据、相关部门审批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对国家和省有投入要求和具体标准的刚性支出“尽力而为”;对国家和省有投入要求但无具体标准的重要支出“统筹保障”;对部门履职合理需求的一般支出“量力而行”,确保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3)强化重点支出预算审核。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国家招商引资政策清理等工作要求,对本领域招商引资、财政补贴等存量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彻底开展核查,并提出保留、废止、修改意见。对重大宣传、展会、论坛、赛事活动等,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列入预算。对信息化维护类项目,根据支出标准、市场价格和历年支出评审核定。将5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作为预算编制重点事项报请市政府审定。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通过严格审批,有效控制财政支出规模,优化支出结构,防范因过度投资或不合理支出引发的财政风险,保障重点项目和民生领域的资金需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预算刚性约束,严格预算执行管理 增强法治观念,坚持预算法定原则,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同时,严格规范预算调剂行为,强化部门主体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法律权威性。 1.树牢长期过紧日子思想。各单位要强化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责任落实,进一步拧紧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的制度螺栓,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 (1)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实行限额管理,“三公”经费额度仅限当年使用,预计结转下年使用的,需下年重新申请“三公”经费额度。各单位履行对非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管理主体责任,从严控制规模,强化对支出事项的审核。严格执行行政和参公事业单位不得使用非财政拨款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的规定。 (2)严控委托业务费支出。凡不属于单位职责的事项,或属于单位职责但应由本单位直接履职承担的工作,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实施,特别是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能够承担的事项不得委托。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并以委托业务的方式变相增加财政供养人员和财政支出,委托业务费必须用于单位对单位之间的委托,不允许用于单位对个人的委托事项,禁止将不属于委托业务的事项笼统纳入委托业务费科目。 (3)严格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各单位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梳理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情况,摸清底数,建立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台账,并按要求同步报送编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严控执行中调增编外聘用人员支出,并逐步压减。 2.健全预算执行监控机制。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依法依规有效组织收入,严控预算调剂,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违规举债和挤占挪用资金,严禁突击花钱、铺张浪费,严禁通过混淆支出科目逃避执行监测。除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等支出外,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预算,不出台当年增支政策,严禁出台溯及以前年度的增支政策,确需出台的增支政策和事项通过统筹当年相关资金解决,无法解决的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单位依法执行预算,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规范预算调剂事项,执行中临时增加一般性工作任务,优先通过调剂单位日常履职类项目资金解决,原则上不新增单位预算。 3.推进多种监督贯通协同。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预算刚性约束。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巡视巡察监督等协同发力。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经济业务、财务管理、会计行为的日常监督。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大预决算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深化预算绩效管理,提升预算管理质效 坚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与零基预算改革相结合的策略,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信息化为支撑,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1.强化目标管理,把好源头关口。强化事前绩效目标审核,对审核认为依据不充分的项目不得立项。各单位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置目标”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按要求完善绩效指标库,细化、量化绩效指标描述,所有项目均应设置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2.加强运行监控,确保目标实现。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预算部门和预算执行单位对偏离绩效目标或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应认真分析原因。对于因政策调整、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客观条件导致预算无法执行或执行进度缓慢不能实现绩效目标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减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对于绩效监控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如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已经或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等情况,按照有关程序调减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及时纠偏止损。 3.深化绩效评价,提升评价质量。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绩效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积极开展绩效自评,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财政部门要结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充分考量部门预算安排项目的社会关注度、资金额度、项目建设意义等因素,选取部分预算项目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挂钩。 三、组织保障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财政部门要牵头抓好零基预算改革工作,加强对预算单位的业务指导,不断完善配套制度,确保改革有序实施。各单位要深刻领会零基预算改革的重要性,加强单位内部统筹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11月20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各部门(单位)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根据编制、人员、工资等据实核定人员经费;按照2026年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以及人员、车辆、房屋等据实核定编制公用经费预算。 (二)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11月底前,各部门(单位)按照支出类别和分档排序审核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以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重点事项清单形式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统筹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三)重点支出事项清单及预算编制 12月5日前,各部门(单位)将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的部门预算项目重点支出事项清单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提出重点支出事项清单,报送市政府审定;12月底前,结合财力情况、省对市县“三保+”预算提级审核结果等,统筹安排预算。
专栏 本市政策2025-11-28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松花江2025年河道采砂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7日 德惠市松花江2025年河道采砂监管实施方案 为合理有序开发河道砂石资源、加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实现采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正确处理河道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砂石资源合理利用,结合我市河道采砂实际,坚持保护生态、有序开采、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与原则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 5.《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河湖〔2024〕58号) 6.《水利部松花江、辽河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水河湖〔2021〕23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 423-2021】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先批后采,有序开采,强化监管。 二、组织形式 采砂监管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等部门及采区所在乡(镇)依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缜密实施,协助市水利局做好河道采砂监管工作,切实履行各自职能,积极推进河道采砂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责任分工 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我市河道采砂监管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拍卖标段划分及具体河道采砂工作的组织实施,委托第三方完成拍卖工作,为买受人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按照水利政策法规对采砂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为河道采砂日常监管提供资金保障,年度所需经费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或“一事一议”及时拨付。 市公安局:发挥河道警长作用,严厉打击采砂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查处超载超限等违规问题,尤其对涉砂类黑恶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涉案船只、车辆等依法进行查扣处理。 市交通局:负责对采运砂船进行行业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营运、非法航行的采砂船舶及无证驾驶人员;会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超限超载运输砂石车辆。 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对砂石堆放、运输道路用地情况进行审核监督。负责加强采砂码头周边林地、湿地管理,按有关规定对砂石堆放、运输道路是否占用林地、湿地等进行审核监督,依法打击非法占用、破坏林地湿地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负责依法依规监管及办理相关手续。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采砂监管过程进行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监管不力问题进行追究问责;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河道采砂或充当“保护伞”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采砂经营相关手续,加强砂石市场监督管理。 市司法局:负责对采砂监督管理提供司法保障,并进行政策、法律把关。 市税务局:采砂企业应按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市税务局对采砂企业依法进行税收管理,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沿江属地乡(镇):负责组织村屯干部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为砂石开采、运输创造良好环境;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河道采砂有关工作。 四、基本情况 (一)河道基本情况 松花江位于德惠东部,上游中段,属界河,左岸是德惠市,右岸是榆树市和扶余市,自德惠市朝阳乡半拉山子入境至菜园子镇三不管出境,境内江道长86.33公里,最宽处1000余米,最窄处300米,区域流域面积4964.9平方公里。属冲积平原,河床砂质土壤构成,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较丰富,砂石资源丰富。 (二)河道采砂规划情况 根据水利部批复的《松花江、辽河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水河湖〔2021〕233号文),德惠市规划可采区7处: 岔路口镇罗圈背可采区,规划可采区面积58.38万平方米,年度采砂控制总量5.11万立方米; 岔路口镇河南屯可采区,规划可采区面积130.66万平方米,年度采砂控制总量17.08万立方米, 岔路口镇老石坨子可采区,规划可采区面积36.94万平方米,年度采砂控制总量1.31万立方米。 岔路口镇东张家坨子可采区,规划可采区面积43.55万平方米,年度采砂控制总量5.79万立方米。 松花江镇许家店可采区,规划可采区面积186.67万平方米,年度采砂控制总量20.19万立方米。 松花江镇边花岔可采区1,规划可采区面积52.84万平方米,年度采砂控制总量3.86万立方米。 松花江镇边花岔可采区2,规划可采区面积39.12万平方米,年度采砂控制总量3.77万立方米。 因中俄天然气管线穿越老石坨子可采区,该采区采量1.31万立方米。根据河道采砂管理相关规定,该可采区已不具备开采条件,取消该采区。 (三)标段划分 根据《松花江、辽河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核定的可采区数量,于2025年分两个标段公开拍卖,2025年度可采砂石总量55.8万立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标段一:拍卖砂石总量22.19万立方米。 采区年度采量: 1.罗圈背可采区5.11万立方米。 2.河南屯可采区17.08万立方米。 标段二:拍卖砂石总量33.61万立方米。 采区年度采量: 1.东张家坨子可采区5.79万立方米。 2.许家店可采区20.19万立方米。 3.边花岔可采区(1)3.86万立方米。 4.边花岔可采区(2)3.77万立方米。 (四)拍卖底价 砂石拍卖底价由德惠市河道堤防管理站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考虑砂石质量、开采条件、运输路径、市场价格等因素测算确定。 (五)拍卖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由德惠市河道堤防管理站委托第三方拍卖公司,采取网络竞拍方式,依法进行公开竞价拍卖。应价最高者为买受人。 (六)竞买人资格要求 为确保采砂拍卖工作有序开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报名参加竞拍。竞买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竞买人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应具有河道采砂相关内容。 2.采砂船舶及操作人员须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件且在有效期内,在其他地区参与河道采砂备案的船只不得参与投标,每个标段至少需要功率100kw-400kw的采砂船15条。 3.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要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4.竞买人需提供码头使用意向协议书,年底采砂指标清零承诺书,需要提供乡村两级政府同意的砂石车辆运输路线图。 5.竞买人提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异常名录、严重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必须为公告发布前一个工作日至拍卖报名结束之日期间内出具的);要求竞买人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 6.符合条件的竞买人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竞拍评估总价的 10%一次性交纳竞买保证金。 (七)许可方式和经营期限 按照“一年一场一证”和总量控制、按年度实施原则,买受人要按时完成年度开采任务。拍卖经营期为1自然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按年颁发,具体时间以采砂许可证为准。严格按程序办理、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根据水利部及吉林省水利厅要求,吉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必须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水利部电子证照系统”进行发放。 (八)拍卖时间及安排 预计2025年9月发布公告,报名时间、标的展示时间、拍卖时间以拍卖公告为准。拍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买受人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一次性缴纳全部拍卖出让金。然后向德惠市河道堤防管理站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和《采砂监管协议》。如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德惠市河道堤防管理站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则视为放弃中标结果,依法扣留竞买保证金并上缴国库。 (九)保证金的管理 竞拍会结束后,竞拍失败的,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竞买保证金。 (十)可采期 以采砂许可证批复时间为准。 五、采运砂方案 (一)采砂实施许可方式 根据《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河道采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河湖〔2024〕58号)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二)河道采砂开采控制条件 采砂控制总量55.8万立方米。布设6个可采区,即岔路口镇罗圈背可采区、岔路口镇河南屯可采区、岔路口镇东张家坨子可采区、松花江镇许家店可采区、松花江镇边花岔可采区1、松花江镇边花岔可采区2。 岔路口镇罗圈背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5.11万立方米,控制开采高程152.11米。岔路口镇河南屯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17.08万立方米,控制开采高程153.5米。岔路口镇东张家坨子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5.79万立方米,控制开采高程151.8米。松花江镇许家店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20.19万立方米,控制开采高程148.66米。松花江镇边花岔可采区1年度采砂控制总量3.86万立方米,控制开采高程146.1米。松花江镇边花岔可采区2年度采砂控制总量3.77万立方米,控制开采高程146.97米。 (三)堆卸砂场设置 1.本项目指定临时堆砂场仅限于经许可的采砂企业堆放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指定堆砂场内堆放砂石物料,经许可的采砂企业严禁在堆砂场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任何地点堆放砂石。本项目临时堆砂场投入使用时间与德惠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砂许可证时间一致,超出许可范围的时段一律禁止采砂、堆砂。 2.临时堆砂场使用过程中对采砂、运砂船舶统一管理,停靠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位置。 3.买受人在可采期内,如遇松花江水位上涨且可能超过堆砂场平台高程时,需提前撤离人员、机具,确保人员与设备安全。 4.买受人在可采期结束,及时清理现场,堆砂场内所有物料,临时管理房,机具设备等全部清理干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封场。 5.汛期做好采砂、运砂船舶及水上漂浮设备管理,除防洪应急征用船舶外,其他船舶全部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进港或稳水区停泊,24小时派专人看护,保证船舶不脱锚,不跑偏避免船舶及水上漂浮设备对下游防洪设施及桥梁安全造成影响。 (四)运砂方案 临时堆砂场和运输路线应由买受人自行编制,由市水利局、属地政府、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等部门批复同意,方可实施。 (五)采砂作业 1.作业方式:采用水采作业方式。 2.作业时间:具体采砂时间以采砂许可证批复时间为准。 3.采砂机具及数量: 采砂机具为吸式采砂船,功率不超过400kw。可采区配备船只数量:罗圈背可采区不少于8艘(含8艘)、河南屯可采区不少于7艘(含7艘)、东张家坨子可采区不少于4艘(含4艘)、许家店可采区不少于7艘(含7艘)、边花岔可采区(1)不少于2艘(含2艘)、边花岔可采区(2)不少于2艘(含2艘)。采区开采时由船载抽砂机抽砂,过滤筛网将河流石卸至抽砂点用以恢复河床,过滤后的中砂直接装入运砂船,由运砂船运至临时堆砂场,滤水后再行外运。 六、采砂管理 (一)审查审批 采砂企业在开采外运之前,设立覆盖采区、进出场路口、临时堆砂区的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应统一制式,必须实现采砂船只、车辆、设备等作业区域全覆盖,能够清晰识别船只编号、车牌号码、采砂作业区起始点标识等要求,并完成与省级河长制信息系统对接工作,无法完成对接工作的,不予发证;要提交开采区域及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开采时间、运输路线、弃料处理、度汛措施、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安全保障等实施性开采计划,方可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买受人不得将河道采砂权擅自转卖、发包、租赁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否则,市水利局将取消采砂企业的采砂资格,吊销其采砂许可证。 (二)监督管理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配合、联合监管”的管理体制。采砂企业要按照“双控”(采砂总量控制、船只数量控制)和“五定”(定开采范围、定作业方式、定作业时间、定尾碴清理、定安全责任)的要求,认真做好采砂作业,严厉打击超范围、超数量等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失信档案,坚决取缔不服从管理的违法采砂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1.临时堆砂场和运输路线管理 临时堆砂场按采区布设:罗圈背采区和河南屯采区暂定为岔路口罗圈背临时堆砂场和朝阳乡临时堆砂场;最终以拍卖结果为准,由买受人自行选择;东张家坨子可采区、许家店可采区、边花岔可采区1、边花岔可采区2这四个采区指定堆砂场为乌金屯临时堆砂场。 临时堆砂场和运输道路不得占用耕地、林地、湿地,按照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审查的场地和路线执行。买受人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更改。临时堆砂场要有具备资质部门出具的建设方案、防洪评价,通过专家评审,并经省水利厅批复。 2.严控采砂船舶 每个可采区采砂船舶数量由年度开采总量、运距及船舶型号决定,严禁私自增加采砂船舶,所有采砂船舶必须统一喷字编号,安装GPS定位系统,船舶年检合格等。 3.严控采砂行为 采砂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开采计划,分层、分部位均匀作业,禁止乱挖深坑或者掏窖挖洞,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采砂行为如违反《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或相关文件要求,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终止经营合同。 (三)管理单位及职责 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自然资源局、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德惠市分局及采区所在乡(镇)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要求,落实监管机构、明确责任人,加大对河道的巡查力度和密度,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应急预警、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构建综合监管体系。 (四)现场监管方案 1.管理部门将依据各级管理文件及合同严格执行监管。买受人有责任和义务管理临时堆砂场内各自的船只、设备及人员,按要求进采区,参与生产的船只必须在省水利厅智慧监管平台备案,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进行违约处罚,对涉嫌违反刑事的将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2.按省水利厅的文件要求进行采运管理,每个临时堆砂场存量不得超过省水利厅要求。存砂管理由采砂企业负责,监管单位一经发现无监管运输的按盗采处理。 3.河道采砂许可证悬挂在采砂现场明显位置,各项采砂作业管理制度完善,在采砂现场、作业区显要位置设置砂场公示牌、警示牌、采砂作业区起始点标识。 4.采砂期间要按批准的开采范围、开采时间、作业方式、采砂船功率规范作业,不得超范围、超深度、超功率、超船数、超期限、超许可量开采。 5.对采砂船、运砂船进行监管,未经海事部门审验合格的船舶和船员不得进入开采作业区参与采砂、运砂活动。对无审验船舶和无船员证进行采砂作业的由交通部门监管和处理。 6.对采砂船舶进行统一登记,采砂船舶和机具在禁采期统一停靠在指定地点。 7.要求砂场不许滴水流污的运砂车辆出场,如因此问题造成环境污染或道路结冰并引发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处理。 8.采砂结束后,撤出一切采砂设备、设施,清除堆砂场,清理平整场地,作业区及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准堆放砂石及弃料,做到场地无坑无坨,即“工完场地清”,保持河道岸线平顺。 (五)现场监管责任主体及监管组织机构和职责 责任单位:德惠市水利局。 职责:负责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打击河道非法采砂专项行动,维护河道管理秩序。 责任单位:德惠市河道堤防管理站。 职责:负责有采砂许可证河段的现场监管,监督企业实施规范采砂,严格落实旁站式监管、视频监控、砂石采运管理单等各项制度,现场监管责任人负责监督巡查,特别是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和重要时段,加大巡查频次,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 职责:负责认真开展常规巡查和专项巡查,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六)安全生产管理 1.买受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由砂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安全生产,每个砂场自行配备足够的安全员,负责本砂场安全生产检查和教育培训,并对各个生产组参与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要求所有机械设备驾驶及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求砂场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要求必须齐全,由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并落实。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安全负责人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采砂企业实施采砂、上料、堆放及运输必须在智能监控管理范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逃避智能监管。采砂企业要保护好采砂智能监控设施设备,如遇损坏情况,应及时停止采砂和运砂行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采砂企业自行负责。 3.在堆砂场周围及临时便道进出口安装智能监控摄像机,便道进出口安装高清车牌识别摄像机、治安摄像机各1套。 4.按照河长制“清四乱”要求,岸边不能存在影响环境和行洪安全的障碍物或构筑物,砂厂管理房要建成统一模式的集装箱房,随时可以拖吊走。开采作业区内不得倾倒垃圾,设立封闭式可回收污物的垃圾箱,采砂船(运输船)严禁油品泄漏污染水体,运输砂石要有防护措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厕所要设立封闭式可回收污物的简易厕所,要远离江边。在采砂和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破损、环境污染、噪声扰民及在河道中倾倒垃圾的采砂企业,由行政执法主体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5.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乡(镇)配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禁超限超载车辆驶出砂场区域。 七、河道修复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加大德惠市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实施的必要性及对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宣传力度,确保我市河道水生态和水环境安全,增强社会公众对生态修复工作的理解和认同,营造良好环境氛围,积极引导群众支持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全面领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 (二)落实生态修复措施 按照水利部批复的《松花江、辽河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和《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抓好生态修复工作。 1.妥善处理废弃或执法没收的船只及采砂设备。对过期砂场废弃或执法没收的船只及采砂设备进行妥善处置,发布清理公告,对无人认领、执法没收的船只及采砂设备也要采取切割等方式进行处置,不能随意堆放,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 2.做好河道采砂点的生态修复。筛分出来的河流石需按要求摊平回填至河道开采区域,做好生态红线图斑以外的河道采砂生态修复工作,对河道采砂挖掘沙坑、坑槽进行回填、平整。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要加强对合法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建立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和监管流程,严禁超许可开采、超范围开采,督促砂场业主落实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措施。在采砂许可到期后,要督促砂场业主撤离采砂设备、清运废弃砂石,清除弃渣废料,平整堆体、坑槽,对破坏的河道植被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四)明确责任,强化问责 确认修复任务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协调解决辖区重点河段河道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各阶段工作遇到的问题。市水利局负责督查重点河段河道图斑生态修复工作,对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市政府实施问责。 (五)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市水利局对管辖范围的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修复方案、存在问题、推进措施、工作总结、生态修复清单年底报市政府。 八、恢复验收 合同到期后,买受人必须按照市水利局工作要求及时自行无偿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房屋和采砂作业相关各类设施设备,并恢复河道原貌,申请验收。买受人不按要求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将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关处罚。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河道采砂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按时按要求完成河道采砂工作任务。 (二)归档立卷,备检备查 市水利局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河道采砂文件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及时对各种文件和资料进行归档,以备检查。 (三)执纪问责,严肃纪律 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河道采砂。对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河道采砂、人为设置障碍的,阻挠、妨碍河道采砂管理行政执法的,不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河道采砂监管资金 市财政局按照采砂管理实际需要,经财政审核后列入预算,专项用于河道执法巡查、河道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和设备运行维护等支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 表:德惠市可采区规划成果表 附图1:德惠市松花江采砂分区总体布置图 附图2:德惠市松花江段河势图 附图3:德惠市松花江采砂分区布置图(一) 附图4:德惠市松花江采砂分区布置图(二) 附图5:德惠市松花江河势演变图 附图6:德惠市岔路口镇罗圈背临时堆砂场平面图 附图7:德惠市朝阳乡临时堆砂场平面图 附图8:德惠市松花江乌金屯临时堆砂场平面图附件:德府办发 4号 附件《德惠市松花江2025年河道采砂监管实施方案》.docx
专栏 本市政策2025-09-28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5〕10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普惠托育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6日 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5〕10号)文件精神,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落地见效,满足群众普惠托育服务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正确办托方向,围绕解决群众“入托难”等问题,拓宽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渠道,提升托育服务能力水平,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底,盘活6个社区托育点,推动6个小区配套幼儿园增设托班,建设1个家庭托育点,支持2个卫生备案托育机构提质升级,构建托育服务宣传网络,加强培养和培训托育专业人才,深化托育医育结合。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社区普惠托育服务 支持鼓励各乡镇(街)通过盘活利用社区(村)现有场地,将托育设施整合嵌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发挥综合效益。可采取委托运营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与专业托育机构合作,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方式,发展一批嵌入式的社区托育点,探索完善“15分钟托育服务圈”,为辖区居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小时托、临时托等服务,使居民在“家门口”就能得到方便可及、优质普惠的托育服务。鼓励现有小区配套幼儿园在满足现有儿童入园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托育服务规范,创造条件增设或扩大托班规模,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在全市城区内设置6个社区托育点,提供72个托位。推动6个小区配套幼儿园增设托班,提供108个托位。 责任部门: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胜利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 (二)鼓励家庭托育服务建设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主体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居民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婴幼儿服务,建设家庭托育点,逐步构建托育机构为主,家庭、社区托育为辅的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探索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举办1个家庭托育点,选择符合条件的居民用房开展临时托、半日托、全日托,满足家长就近托管幼儿的实际需求,探索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 责任部门: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市场监管局,胜利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 (三)加大政府对普惠托育机构支持力度 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提升托育服务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托育机构全面落实登记备案、保育照护、科学喂养、消防安全等标准规范,加强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建设,提升辖区内托育服务整体水平。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托育机构注册登记部门要督促托育机构及时向市卫健局备案。加强登记部门与卫健部门之间托育服务机构的信息推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卫生备案托育机构提质升级,激励托育服务机构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责任部门: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政数局,各乡镇(街)人民政府。 (四)实施托育安全提升行动 落实托育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托育机构建筑安全、托育安全、食品安全等进行评估、督促整改,加强托育机构安全防护配置,科学防范消除安全风险和隐患。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等活动,并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2025年为备案的托育机构配置安装各类所需消防设施设备。 责任部门: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局,各乡镇(街)人民政府。 (五)建立医育结合服务网络 指导基层医疗机构与辖区托育机构签订医育结合服务协议。由医疗机构选派具体工作人员,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对托育机构开展健康指导,规范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完善0-3岁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婴幼儿健康监测、营养膳食、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及宣传教育等指导。 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优势,指导托育机构提供促进婴幼儿健康管理、能力发展、安全保障等综合性服务,强化对婴幼儿营养性疾病、心理行为发育等重点健康问题进行干预、指导。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疾病防控工作的检查,督促托育机构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疾病防控制度,守住在托婴幼儿安全和健康的底线。 责任部门: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乡镇(街)人民政府。 (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打造宣传网络 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多视角、多形式,积极开展政策普及宣传教育,形成“横向普及、纵向贯通”的立体宣传网络,提高社会公众对托育服务的认知和接纳度,营造支持托育、促进生育的良好社会环境。利用重大时间节点,开展托育服务宣传活动,推动相关政策进单位、进社区、进家庭。 责任部门: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各乡镇(街)人民政府。 (七)加大托育服务政策支持力度 对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热、房租给予减免优惠政策,降低普惠托育机构办托成本,为托育机构减费让利。对开设乳儿班、托小班的普惠托育机构给予专项激励性奖补。 责任部门: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乡镇(街)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德惠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工作专班,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各成员单位细化工作举措,强化项目管理,推动示范项目高效落地。 (二)强化资金保障,确保工作实效 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落实地方资金配套,加强项目责任审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优化资金拨付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缩短资金支付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保障示范项目建设按时完成。 (三)加强工作协同,压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 建立由市卫健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相关部门,胜利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和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协同配合,明确板块职责,强化项目管理,完善示范项目推进计划和相关政策保障,强化业务指导,联合成立专家组,指导推动示范项目加快建设。 附件:德惠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工作专班附件:附件 德惠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工作专班.docx
专栏 本市政策2025-07-24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市长蒋再波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市审计局。 副市长刘竞阳 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分管财政、金融、民生、应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营商环境建设)、机关事务管理、信访、督查、地方志、企业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税务、社会保险、消防救援等方面工作。 协助市长联系市审计局。 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信访局、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市市场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市企业改革与经济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德惠市税务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市人大常委会、政协德惠市委员会、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武装部、市直机关党工委、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惠监管支局、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驻德部队。 副市长牟兆彬 协助市长分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利、畜牧、粮食和物资储备、气象、供销、农业机械化服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水利局、市畜牧业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气象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农业机械服务总站、市农业开发总公司。 联系各乡镇及惠发街道办事处、夏家店街道办事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惠市支行、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惠营销服务部、吉林德惠敦银村镇银行。 副市长宋向波 协助市长分管交通、民政、残联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市民族宗教局、吉林盐业集团德惠有限公司、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市公司德惠分公司、吉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德惠分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吉林省德惠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行、沈阳铁路局长春车务段德惠站、哈大高速铁路德惠西站。 副市长王嘉升 协助市长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及胜利街道、建设街道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胜利街道办事处、建设街道办事处。 联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惠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德惠分理处)、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德惠市办事处(德惠市通信管理办公室)、长春燃气(德惠)发展有限公司。 副市长赵莉 协助市长分管教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方面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市总工会、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德惠市委员会、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红十字会、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市融媒体中心(德惠广播电视台)、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
专栏 本市政策2025-03-0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德惠市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德惠市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已经德惠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德惠市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德惠市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德惠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附件:附件1.德惠市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x附件2.德惠市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x
专栏 本市政策2025-02-21